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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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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与类型论文摘要犯罪既遂的分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本文对这几类犯罪做出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做出更明确的理论指导意义。论文关键词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一、问题的提出犯罪既遂是犯罪停止形态中最基础的内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产生停顿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因而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在整个犯罪形态理研究论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二、犯罪既遂标准的不同学说之分析比较(一)既遂目地说间接地体现了
2、这一主张的立法例谨见《泰国刑法》(1956年公布施行),其第80条规定f着手犯罪行为而未完成或完成而未达其目的者为未遂犯。”通过对未遂犯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出:完成犯罪行为和完成犯罪行为且达到其目的者为既遂犯。也有我国学者持目的说,即“以是否实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志:但以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罪为例,只要形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即为犯罪完成形态,尚未形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即为犯罪未完成形态。这种学说认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未遂,发生了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既遂。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既遂的定义应当是:犯罪人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引起
3、的他所希望发生的犯罪结果:但此学说的弊端也可以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如我国《刑法》第316条,第一款规定的脱逃罪,是否构成既遂,要看行为人是否逃离了监管人员的控制,已着手实施脱逃且脱离了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的为既遂。(三)既遂的实际损害说有学者认为:划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法定界限是犯罪是否“得逞”,而得逞与否的实质在于犯罪行为对刑法禁止该种犯罪所意图保护的权益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其不当之处在于抹杀不同类型犯罪的差别。将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等法律规定的不同犯罪类型同一化。(4)既遂的构成要件说这种学说认为,犯罪既遂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
4、全部要件。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犯罪行为是否齐备了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伯76年修正公布的《西德刑法》和1998年公布的((德国刑法典》(第二节未遂犯)第22条(定义)规定彩亍为人根据其对行为的想法,直接着手构成要件实现的,是力图某犯罪行为。”既遂的构成要件说在我国刑法界为通说,国外也较为认同此说法。三「构成要件说”与《刑法》第13条“但书”之矛盾分析与出路首先,我们要找出“构成要件说”与“但书”之间的逻辑的冲突之处。具体来说,具备了具体犯罪全部构成要件的故意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时做实质判断而不认为是犯罪的场合,运用“构成要件说”做犯罪停止形态
5、类型的判断却可以得出成立犯罪遂的结论。不认为是犯罪何谈犯罪既遂?显然:构成要件说”于此场合难以周延。“但书”排除犯罪的功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具体犯罪概念不含"定量因素”,即没有规定具体的犯罪数额。但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大量地为一些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样的罪名增添定量因素的内涵。司法解释与犯罪概念中的“但书”相辅相成,对于如何界定罪与非罪更是功不可没。因此,界定犯罪既遂之标准需要加入新的元素。U!根据犯罪既遂的本质特征来确立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立法者依据其对某一类型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判断,而决定对该行为处以
6、刑罚的绝对界限。这应该是犯罪既遂的实质概念。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找出相关法条,看此行为是否齐备此项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此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一定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界限以上,比如在普通盗窃案件中,盗窃价值1000元以上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1000元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在法定界限以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应当进行刑事处罚。如果我们把“构成要件说”认定为是犯罪既遂的形式要件,那么《刑法》第13条“但书”就应当作为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依据其危害或危险程度,达到了因受刑法处罚的绝对界限。五、犯罪既遂的类型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概念是从属于犯罪既遂理论的,是
7、对犯罪既遂的三种具体类型的理论概括。所谓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所谓行为犯,是指既遂的成立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条件,而是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标志的犯罪。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对危险犯的理解与辨析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刑法对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是以单独实行的既遂犯设想的。既遂意义上的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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