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我国腐败资产追回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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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我国腐败资产追回机制完善  腐败资产追回是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有关人员的合法利益,对犯罪所得的相关财物进行的查找、控制、处理等活动。2013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章。作为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该程序对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及时追缴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协调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以下简称《公约》)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公约》关于资产追回机制的规定13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公约》,2003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在资产追回机制方面,《公约》主要规定了直接追回和间接追回两种资产追回的方式。前者指第53条规定的“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即一缔约国在其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至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处置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途径,直接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而将其追回的机制;后者指第54条规定的“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即一缔约国依据

3、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进行没收后,再将其返还给另一缔约国的资产追回方式。[1]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至第28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我国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案件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相关诉讼程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初步构建了我国腐败资产追回机制。首先,刑事诉讼程序应当保障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权,这既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是,为了加大对某些特定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法律可以

4、适度克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适用特别程序进行。我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限定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应从广义理解,即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12个具体罪名。13其次,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对象仅针对财物,而不涉及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5、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中将“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一步明确为三个方面,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其中,就贪污贿赂犯罪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是将贪腐所得转移境外或通过其他方式隐瞒,因此我国腐败资产追回的对象应当主要及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孳息。最后,新《刑事诉讼法》还对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6、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原则、公告程序、审理方式、审理结果及上诉、抗诉等程序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三、我国腐败资产追回机制存在的问题13自2006年2月12日《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研究和实施《公约》内容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初步构建了我国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促进了《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的衔接。但另一方面,我国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性质、没收对象的范围,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令等。(一)我国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性质问题对于新《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7、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大部分学者认为该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2],但是“从性质上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不是针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仅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的处置程序。”[3],所以被规定在特殊程序编中。也有学者认为“独立没收程序显然应当类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非刑事诉讼程序”。[4]其理由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诉讼标的,即诉讼程序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是金钱性质,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就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或相关国际公约中,独立

8、没收程序又被称为“民事没收”,“主要是因为该程序仅仅处理涉案财物的权利归属,而不过问和追究财物获取人或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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