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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与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论纲——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健全与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论纲——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败腐败犯罪内容提要:如何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理念和措施,创新与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机制,是我国法学界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我国应明确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注重实效、加强国际间合作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总体指导思想,并从完善刑事立法方面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通过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等相关措施,构建立体反腐败法律体系。2003年10月31日,凝聚了全球反腐败的最新理念和合作经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第5
2、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我国是《公约》的批准国之一,《公约》的生效必将对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如何借鉴《公约》的新理念和先进措施,创新与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机制也自然摆在我们面前。有鉴于此,本文以《公约》为视角,就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转变观念,明确健全、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总体指导思想作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篇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公约》从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等多方面予以规制,
3、内容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方方面面,成为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法律基石。毫无疑问,在健全与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时,应首先明确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全面贯彻《公约》的基本精神。具体而言,明确健全、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总体指导思想,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治理腐败,预防为主注重预防是《公约》治理腐败的基本理念,并提出要在始终贯彻和强调对腐败犯罪有效打击的同时,坚持多学科、广领域的综合预防战略。《公约》还对预防腐败的措施作了系统规定,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执行预防性反腐败政策,以促进社会参与,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
4、共财产,并要求各缔约国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腐败产生于任何机会和心理倾向并存的地方。在建构反腐败法律体系方面,我们要力求将腐败发生的机会减至最小;而要有效遏制腐败心理,减少腐败机会,就必须借助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借助相关的法律制度,将“高回报、低风险”的状况变为“低回报、高风险”。[1](P18)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把综合预防放在治理腐败的首位,正是《公约》申明和倡导的理念。《公约》在我国生效,无疑有助于我国传统的理念转变,使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建立在以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并借助反腐败法律预防机制的建
5、立和完善,逐步实现由消极打击到积极防范的过渡。(二)注重实效,大胆创新《公约》不但倡导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事实上,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也面临着“如何实现廉政制度的创新以适应环境发展对廉政制度所形成的客观诉求”[2](P25)的问题。特别是腐败的遏制涉及到方方面面,有些时候,有效遏制腐败的要求会与我们既有的观念、现存的制度乃至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产生碰撞和冲突。为了有效遏制与防范腐败现象,我们需要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上勇于创新。如腐败犯罪的资产返还当前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
6、为此,《公约》在建立与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我们应当从《公约》精神出发,大胆引进新的制度。如考虑到被请求国在应请求国之请求进行司法协助时,被请求国付出一定成本以及赃款分割已经成为国际反洗钱工作中的一项惯例,我国可正视少数国家要求分享部分追缴的贪官赃款的要求,并在法律制度上予以明确和肯定。(三)接轨国际,促进合作《公约》主张各国在依法独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倡导建立腐败赃款追回、信息交互、引渡、司法协助等一系列机制,以构建起全球合作打击、惩治腐败行为的X络。不仅如此,《公约》在引渡适用、合作方
7、面还作了一定的改进和强化。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积极开展了一些合作项目,但从《公约》角度仔细考察,我国现行的许多反腐败法律制度还不能适应国际上客观情势变化的需要。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时,我们必须关注国际发展潮流,充分了解其他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贯彻落实《公约》的基本要求,实现与国际的对接。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与其他国家站在同一平台上,积极参与到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也才能使我国反腐败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效能。二、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反腐败力度从现实情况来看,实施腐败行为的主体主要
8、是掌握一定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因而,腐败往往与刑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公共权力的职务犯罪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由此,刑事法律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特殊功效。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公约》对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腐败犯罪的未遂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