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角度看待“大数据杀熟”行为.doc

从经济法角度看待“大数据杀熟”行为.doc

ID:55926455

大小:68.50 KB

页数:1页

时间:2020-06-15

从经济法角度看待“大数据杀熟”行为.doc_第1页
资源描述:

《从经济法角度看待“大数据杀熟”行为.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从经济法角度看待“大数据杀熟”行为“大数据杀熟”是当下信息化时代背景的特定产物,网路平台企业通过对大数据信息进行整合与分析,精确掌握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消费需求,从而对不同的用户进行不同的定价。对于同样的商品或服务,却利用老用户的信任和习惯,故意隐瞒其与其他客户的价格差异,通过变相加价来获利。首先,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分析“大数据杀熟”行为可知,经营者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利用老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和使用习惯,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变相加价,使老用户遭受

2、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因此“大数据杀熟”行为应当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大数据杀熟”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通过利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态势,不正当增加了消费者为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最后,“大数据杀熟”行为也可能构成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六种应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差别待遇行为”即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条

3、件给予明显的歧视性对待的行为。然而《反垄断法》在认定价格歧视行为时要求经营者一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企业的“大数据杀熟”行为都能被认定为价格歧视,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某家企业是否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也是一个争议性较大的问题。综上所述,“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而对于处于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实施差别待遇的企业还可能涉嫌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