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学生打工致残能否享工伤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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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打工致残能否享工伤待遇  背景   今年1月,初二学生小倩利用寒假到某公司打工,希望挣点钱。  打工期间,小倩在操作机器时左手被压伤,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左拇、食指近节开放性骨折伴动脉、神经、肌腱损伤,属七级伤残。公司老板在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后,不同意继续赔偿。小倩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对此,公司老板表示,因小倩是不满16周岁的初中生,故其与小倩之间的劳动

2、关系违法。所以,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一方的小倩不属于工伤待遇主体,不应享受工伤待遇。  说法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有关公司招用初中学生从事生产经营,虽仅为寒假工,但仍属非法用工。不过,非法用工并不能否定公司成为工伤事故的赔偿主体,小倩因工作所致伤残,应当视同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有权得到一次性赔偿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

3、发生争议的,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见,法律已明确规定,非法用工致伤同样应当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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