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义务教育法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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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义务教育法有关问题课程:《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一、为什么要修定义务教育法?修定新的义务教育法,并不是意味着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有问题或者不好。之所以会进行修改,是因为党和国家对当今社会、经济以及近十年来教育现象的考量,而对教育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和规划,同时更明确教育中的遇到法律问题的解决。个人认为其修改的主要原因有:(一)、强调建设法制社会当下,我们正在朝法制社会的方向努力中。而我们旧的义务教育法在法律方面不够健全,许多的案子领导批示监督才有进展,这在现在的各种社会新闻中屡见不鲜。因此,对于完善义

2、务教育法中的法律责任方面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健全,对于师生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证。(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旧的义务教育投资体质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的分散型义务教育投资体质,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该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普及程度,老百姓求学愿望和教育支付能力。相对于近20多年的教育教育经费的投入受到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必然会导致各地区教育经费投入呈现出不平衡的格局。因此,调整这种投资体质是很必要的。(三)、学校经费上的缺失由于86年的义务教育法在经费上的条例仅限与第

3、十二条,同时过于粗糙的描述对于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上的经费如何得到保证。这导致了学校因经费问题,而阻碍了正常的运转。这种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不规范、不透明、不到位,社会中老百姓对经费投入不足的呼声仍然很高。(四)、普遍的教育现象1、学费问题加重了社会和老百姓的负担。2、以前的应试教育与现在素质教育存在很大差距,不适合使用旧版的义务教育法。3、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出现多数家长为孩子择校、部分子女接受教育时受到歧视、教科书过多过厚过于豪华等问题,更为突出的是城乡教育差距大,师资分配不平衡。同时也造成了有些学校择校费

4、变相存在。二、如何理解新旧义务教育法的不同之处?(一)、直观看出义务教育法由原来的18条,增加到现在新法的63条。与现行的义务教育法相比,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显得过于简单,过于粗略,具体操作事项基本没有,仅仅18条,不到2000字。这与当时这部法律的立法原则“宜粗不宜细”有关。对于旧义务教育法中可操作性差的缺点,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增强了可操作性和执法力度,让义务教育有法可依。(二)、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国家过去的推行义务教育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科上的问题,没有意识到

5、素质教育。然现在从社会需要素质型人才出发,新义务教育法注重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把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重大的使命。(三)、新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旧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种免费教育是根据国情来确定实施的,新的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很大的迈出一步。(四)

6、、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五)、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六)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1、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

7、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2、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3、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七)学校安全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对于旧的义务教育法,新的义务教育法更为突出的是学校安全也写入了法内。这与近些年来的现象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学生也只有在安全情况下

8、才能健康成长,因此每一所学校都有责任保障学生不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八)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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