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费自付比例简明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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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2010.7-2011.6)项目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门诊1000元以下个人自付*1000-5000元以下70%60%50%5000-10000元以下60%50%40%?10000元40%30%20%住院起付标准首次住院1458.24(4%)911.4(2.5%)364.56(1%)二次及以上住院911.4(2.5%)546.84(1.5%)182.28(0.5%)10000元以下45%35%25%10000-20000元以下40%30%20%?20000元35%25%15%家庭病床起付标准911.4(2.5%)546.84(1

2、.5%)182.28(0.5%)个人自付35%25%15%最高统筹上限户籍迁入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户籍迁入每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高10%。参保条件①劳动年龄内及劳动年龄以上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③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人员。备注*参保人员门诊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

3、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全部自付。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人员,个人免缴医保费。②对连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07年1月份参保者,1-6月可按一个年度计算。③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10万元;④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向所在居委会申报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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