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日本饮料酒类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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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酒类税案-----国民待遇原则(DS8)07商一 卢柳(0701070)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美国 被诉方:日本 上诉方诉称: 出口到日本的酒类受到歧视 日本对“同类”的和“直接竞争性或替代性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收有很大差异 日本辩称:其立法无任何实行保护的目的或效果日本的酒税法 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都必须缴纳酒税 酒被分成10类:清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啤酒、葡萄酒等;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浓度,规定不同的税率。国产酒在出厂时纳税,进口酒在提货时纳税。本案中涉及的是其中的

2、烧酒、威士忌和白兰地、烈性酒的税率。欧共体要求专家组裁定vodka,gin,(white)rum,geneverandshochu是相同产品,日本通过对其他四类征收超过shochu的税收,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第一句。如果专家组不裁定上述产品是相同产品,欧共体要求专家组裁定他们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日本通过对其他四类征收超过清酒的税收,没有履行第3条第2款第二句的义务。 欧共体进一步要求专家组裁定whiscky,brandy,liqueurs和shochu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日本对前三类的征

3、税高于第四类,违反了据GATT第3条第2款第二句的义务。一,有关产品是否是相同产品 二,对外国产品的征税是否重于对国内相同产品的征税。GATT第三条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成员

4、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凡符合第2款第一句要求的税收,只有在已税产品为一方和未同样征税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为另一方之间有竞争的情况下,才被认为与第二句的规定不符。相同产品:从严解释一、产品的物理特性两个产品在物理特征上基本一致 二、产品的最终用途 相同性是界定同类性的必要但不充分的标准 三、关税分类 产品的统一关税分类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能相关应该在个案基础上根据特定市场上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习惯、产品的特征、性质和质量和关

5、税分类从严解释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从宽解释: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物理特性、最终用途、销售渠道、产品价格等上诉机构最后的结论一.对vodka和shochu进行界定二者有最相近的物理特征;二者的关税相同;含酒度的物理差别并不排除得出相同性的结论 得出结论:vodka和shochu为相同产品。三.对外国相同产品的征税是否超过对国内相同产品的征税 即使超过最小的数量也是超过,不受最小标准的限制,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歧视性征税不以贸易效果为条件 因此违反GATT第三条第1款.对于shochu和其他酒类

6、专家组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清酒与其他几类存在高价格替代性的调查,认为shochu,whisky,brandy,rum,gin,genever和liqueurs是直接竞争的或替代产品,日本由于对它们没有相同征税,违反了总协定第3条第2款第二句中的义务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将"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结论限于"shochu,whisky,brandy,rum,gin,genever,andliqueurs",是法律错误,与专家组权限不符直接竞争的或替代产品是否相同征税专家组:对于直接竞争的或替代产品,

7、日本由于对它们没有相同征税,违反了总协定第3条第2款第二句中的义务。上诉机构:没有进一步审查对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对是否是“提供保护”的审查尽管不同征税的措施的目标不可能轻易确定,但其保护性适用总能通过措施的设计、组织和表现出的结构探明。特定案件中不同征税的幅度可以是保护性适用的证据,最经常的是,还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在进行考查时,专家组应全部考虑特定案件中的所有相关事实所有相关情形。案件评析除了上述的实体分析外,本案的最大特点是对通过的争端报告的法律地位的确立,在GATT/WTO的案例法中,对我们了

8、解GATT/WTO的整个法律制度、运用通过的争端报告,有很大的帮助。专家组由此认为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1994的组成部分,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构成了特定案件的嗣后做法,嗣后处理相同或相似情形的专家组应予以考虑,但并不必然遵循其推理或结果。专家组同时指出,没有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在GATT/WTO制度中没有法律地位。The end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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