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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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第三条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

2、合的原则进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指导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的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和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各县级市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3、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和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和落实激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政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实习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二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第五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工作机构应当设主任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

4、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实习学生的管理,定期研究实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对实习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学校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第七条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二)实习期限;(三)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四)实习时间、休息休假;(五)实习劳动保护;(六)实习报酬;(七)意外伤害保险;6(八)实习纪律;(九)实习终止条

5、件。实习协议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实习期间,学校应当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第九条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有责任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需要推荐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和实习报酬,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实习单位年度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

6、的30%。 第三章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第十一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烹饪类专业学生除外)、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

7、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第十二条6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向国外、境外派出学生实习的,学校须派遣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第十四条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以“半工半读”模式实习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劳动与学习时间。第四章实

8、习学生、实习待遇和实习考核第十五条实习学生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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