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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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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驰名商标的保护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驰名商标的保护。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一、禁止注册的特别规定 1、《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
2、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注意一点:第1款与第2款有区别:第1款中涉及的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而第2款中涉及的驰名商标要求已经在中国注册。因此第1款只能禁止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和使用;而第2款则可以延及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05-3-60) 二、撤销注册的特别规定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驳回注册
3、申请; 2、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而且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而对于非驰名商标,则需要受5年的限制。 三、禁止作为商号登记或使用的特别规定 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题例】(06.卷三。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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