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身份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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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身份权。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二、亲权  1、亲权的概念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2、亲权的内容  (1)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A.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2、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B.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  C.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2)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  A.管理权。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

3、其损失。  B.处分权。  为了子女的利益与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C.使用收益权。  在不毁损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获取收益。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对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被剥夺亲权时,亲权一般由另一方行使。  三、配偶权  1、配偶权的概念  (1)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  (2)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2、配偶权的内容  (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人身

4、自由权。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协助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  (4)忠实权。  (5)离婚权。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四、亲属权  1、亲属权的概念  (1)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  2、亲属权的内容  (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

5、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他们相互间有继承权,而且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等。  (3)兄弟姐妹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

6、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相互享有继承权;他们有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失踪后进行财产代管的权利。  3、侵害亲属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凡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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