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个人合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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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个人合伙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个人合伙。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含义:  (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  2、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  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  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

3、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  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  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

4、别  (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是否必须经过登记  (3)是否必须有名称  (4)财产归属——企业合伙:投入和积累都共有;个人合伙:积累共有  (5)目的事业——企业合伙:盈利为目的;个人合伙:无要求合法即可  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1、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参加者互相出资,才形成经营体的物质条件,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合伙财产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

5、的财产构成。  2、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实行共有共管。  所谓共有,是指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所谓共管,则指共同经营,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1)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2)但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  (3)排除:  A.当

6、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亏,只是利用劳务或者提供财产获得固定收入的,不属于合伙人。  B.如果自然人不承担风险的,也不应作为合伙人对待。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共同决定权  (2)执行权  (3)监督权  (4)请求权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A.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

7、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B.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视为合伙的代表人,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C.、但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  D.如果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入伙  (1)入伙的条件  有关入伙的约定,合伙人应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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