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中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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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合同诉讼管辖法律资讯频道2010年11月03日09:04合同诉讼[导读]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2003年1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ongsi)(以下简称"太保公司(gongsi)")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中鼎公司将对桂洲公司的9笔债权转让给太保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

2、约定:因该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中鼎公司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此约定对中鼎公司与太保公司具有约束力③。试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作者:周红管在目前的诉讼环境下,当事人往往会想尽办法来"选择"法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债权转让纠纷案件①的管辖缺乏明确的规定,故当事人往往会以债权转让为手段,来达到选择特定法院管辖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进行探讨②。一、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当事人是否受该约定约束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主体不同,可分两种情况讨论:1.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共同签署。在此情形下,若该协议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应属有效。因为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只要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就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2.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与受让人签署,债务人并未参与。在此情形下,根据受让人起诉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种情形:(1)若受让人起诉债权人,该协议管辖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案例1:2003年1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中鼎公司将对桂洲公司的9笔债权转让给太保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4、因该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中鼎公司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此约定对中鼎公司与太保公司具有约束力③。(2)若受让人起诉债务人,该协议管辖对其没有约束力。由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受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所做的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也只能约束债权人与受让人,而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因为,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未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当事人不能替第三人设定负担,否则,该部分条款无效。(3)受让人能否同时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列为被告?该问题表面看似乎与诉讼管辖无关,实际上关系巨大。如果受让人能同时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列为被告,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又有

5、效,这样就可能出现一种局面,即债权人想在哪里起诉债务人就可以在哪里起诉。因为,他只要通过债权转让,由受让方将自己列为被告,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选择法院。即使协议管辖无效,至少也可以在债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在目前管辖权争夺激烈的现实情况下,有谁能保证没人打这种主意呢?案例2:安徽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与北京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后双方发生付款纠纷。北京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承德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公司"),并在协议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承德公司所在地法院。现承德公司以不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将安徽公司、北京公司列为

6、共同被告诉至承德市某基层法院,法院给予立案④。上述案件中,我们无从得知法院何以能立案。我们认为,在债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缺乏向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的合理解释,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况下,受让人要么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么向转让人主张撤销转让行为,两种主张不能合并审理,受让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利益是一致

7、的,受让人并没有向债权人提出独立的主张,债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也是支持原告的诉称的。在债权人为第三人的情形下,其与受让人之间协议管辖的约定以及债权人的住所地对管辖法院的确定不应产生影响。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原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受让人是否受该约定约束关于该问题的两种意见在(2000)经终字第48号"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与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⑤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1998年8月10日,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与鑫泉贸易(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鑫泉

8、公司供给河南公司氧化铝,河南公司供给鑫泉公司铝袋。该合同第5条约定了仲裁条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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