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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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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转移法律机制探索本文作者:王昆鹏工作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一、电子可转移记录的概念电子可转移记荥(electronictransferablerecords)概念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最先提出的,①它将可转移记录的定义概述为可转移票据(可转让或不可转让)或所有权凭证的电子等同件。②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可转移的票据既包括可以转让的票据又包括不可转让的票据。可转让的票据是指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下列票据允许背书转让:收款人为个人姓名的转帐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个人姓名的转帐银行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一般而言支票和本票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可能有一些限制,如法定禁止背书转让的汇票、任意禁止转让的汇票。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已经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的的汇票、后手取得的“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质权人取得的汇票、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③要理解所有权凭证的内涵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所有权和凭证。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和《物权法》第39条对所有权的定义是: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3、④。所有权凭证的概念是产生占有或控制某物的法律权力的全部证据,⑤比如房产证,车辆所有权证等。电子等同件是和传统的书面记录相区别的,但就其效力应该是和纸面记录相同的。电子可转移记录中的两个重要内容是可转移票据和所有权凭证的电子等同件。可转移票据一般为金融票据,这些票据上面可能写明向票据持有人支付特定款项的无条件承诺,或者写明第三人向票据持有人付款的指示等。可转移票据具体包括本票、汇票、支票、存款凭证,以及动产文据(例如,零售商品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由个人财产权益作保的本票,以及设备租赁)。所有权凭证有其固有的特点,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所有权凭证持有人可以用所有权凭证来证明对所有
4、权凭证上记录事项比如某种货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凭证包括某些运输单证、提单、码头栈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交货单,这些单证均可以证明单证签发人对单证中指明的另一人或持有人负有义务。例如,本票是一种证明还债义务的可转移票据;可转让仓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代表仓库运营人向仓单所有人交付仓储货物的义务,这些单证可独立于基础交易而流通。⑥二、构建电子可转移记录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电子可转移记荥作为一种新的权利表现形式,对传统的纸面凭证权利表现形式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其作为一种更新颖、更高效的权利表现形式,有着其不可替代的意义。构建一套适用于电子可转移记录的法
5、律机制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首先,电子可转移记录和传统的纸面凭证形式相比更简洁、更高效。传统的纸面凭证由于其传送和交付手段单一,需要较为复杂的程序和较长的周期,这无形中给当今口益频繁的国际贸易设置了阻碍,影响了交易的进程。采用电子凭证可以使权利的交付变得简洁,它既能节约来回奔波面对面交付权利凭证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乂可以使交易变得更顺畅、更高效,从而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其次,构建电子可转移记录法律机制能够促进电子通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为人们之间的交易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在以往,常常会因为地域的距离
6、和交通通信的限制,使跨国、跨区域之间的许多贸易无法进行或者被迫中止。电子商务在弥补传统贸易这些缺陷的同时,也因其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而不能被人们广泛采用。电子通信便利了贸易中的沟通来往,然而怎样更快捷,更有效地完成权利的交付,成为许多从事贸易者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构建电子可转移记录的相关法律机制,可以为解决这一问题寻得出路,它使权利的交付摆脱了距离的限制,这无形中为人们在贸易中更频繁地使用电子通信提供了契机,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最后,构建电子可转移记录法律机制有助于处理某些具体问题,如协助执行《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其他运
7、输业务领域,如航空业务,同样也可因制订这一领域的统一法律标准而直接受益。⑦构建电子可转移记录既能促进海上贸易,同时还能促进公路业务,航空业务相关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可行性构建电子可转移记录法律机制,虽然会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和考验,但在理论上是可行的。第一,构建电子可转移记录法律机制,有相关的法律机制相辅助、可借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了商务示范法》、《电了签字示范法》和《电子通信公约》,解决了电子商务和贸易中许多难题。《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的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建立了“书写”“、签名”和“原件”等纸面化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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