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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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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如何在基层税收管理中搞好纳税服务工作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这是总局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新定位,它符合国际税收管理的发展趋势,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共同构成了税收工作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税收工作的核心业务。两者是矛盾的统一体,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性质,共存于税务行政行为之中。省局、市局也明确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是税收工作六个体系建设的核心体系。近年来各级国税机关遵循“尊重、规范、效率、简便、沟通、发展”六个方面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市局在2009年开展了全市区县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建设验收,在2010年开展了基层纳税服务工作验收会议,对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形成了统一的
2、标准,对办税流程行成了统一的标准,对绩效考核形成了统一的标准。基层办税服务厅建设从设备的配备到功能的完善都有了较大的改观,“一窗通办”、“同城通办”等业务的实现有效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纳税服务工作较以前实现了跨越式的前进。但是在基层分局将税收管理中搞好纳税服务体现的还不够明确,如何在基层分局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税收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将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有效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一、基层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结合的现状(一)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 随着总局、省局、市局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的重视程度增强,各级专题纳税服务会议的召开,特别省局、市局在2010年将纳税服务列为四项重点工作之一,
3、市局在全市列出东港的两诚分局、五莲的街头分局、莒县的长岭分局为基层纳税服务试点分局,先试点后全面推开开展了基层纳税服务工作。2011年“十二五”的开局之年,省局又将纳税服务列位“十二五”期间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且明确为重点工作中的核心工作。纳税服务工作在税务系统内部及社会各界均有不同程度的认识提高,特别是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纳税服务的意识明显提高。 (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明确的服务标准。 1、在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级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九条第二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4、、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2、2010年市局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总局、省局的规定制定了《日照市基层纳税服务工作标准》、《日照市基层纳税服务税收业务工作流程》、《日照市基层纳税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各区县、基层分局又根据市局的标准、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了各自的考核办法。为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开展了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为纳税人服务活动。 围绕为纳税人服务这一主题,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了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服务
5、工作。诸如每年都开展的“全国税法宣传月活动”、争创“纳税服务标兵”、“文明单位”、“共产党员示范岗”、“优秀税务工作者”等活动;诸如推行“首问责任制”、“纳税服务承诺制度”、“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服务监督卡制度”等等;诸如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公告”、“纳税辅导”、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咨询服务热线”等等;诸如实行“公开办税制度”、开发电子触摸系统等等,都是在着力围绕着如何保障纳税人权利,规范和优化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的服务工作,而且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多数服务形式和内容都为纳税人所欢迎。二、基层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有效结合存在的问题(一)、纳税服务理念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导致
6、服务质量不高。部分税收管理员对于总局提出的“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纳税服务理念理解不到位,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片面的强调执法的重要性,不能够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没有将纳税服务的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部过程,全员服务意识薄弱,导致纳税服务连续、持久效应的缺失。(二)、税收管理员的纳税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重管理轻服务、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还有的税收管理员对纳税服务的认识不到位,不能从深层次上认识到纳税服务的内涵,不能从纳税人合理的需求出发,更有甚者,认为纳税服务阻碍了正确的执法和严格的管理。主动服务、全员
7、服务、全程服务意识不够,对纳税服务工作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特别是缺乏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协调互动,致使纳税服务工作看起来轰轰烈烈,而实际效果却难以如愿。 (三)、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不能有效的满足纳税服务的需求。部分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单一、知识结构陈旧,业务能力不适应工作发展的要求,业务素质与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学习积极性不高,业务技能不熟练,业务素质偏低、创新能力不足,不适应纳税人多元化、深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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