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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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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招聘求职≡您现在的位置:中税网>经济法规>地方法规>江苏省政策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号:苏安监[2004]138号发布日期:2004-10-25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2、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23、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四条 江苏
2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为了发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同时遵循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下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行政许可办公室的设立及其工作点的设置由省安监局另行公布。
25、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情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直接提出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第(一)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该企业向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隶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危
26、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人。代理人代理申请时应出具载有代理内容和权限的经双方单位盖章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制件);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27、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 (六)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 (七)第(五)、(六)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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