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北投国民小学 102年度房租津贴及实物代金免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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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102年度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免稅扣除額申請表*84年7月1日以後任公職者,免填本表職稱俸點職等姓名任職本校日期初任公職日期*是否於79年6月30日前擔任公職?是[](合於本人實務配給免稅)金額$元(註一)否[]*是否於78年6月30日前擔任公職?是[](合於房屋津貼免稅)金額$元(註二)否[]眷屬免稅扣除部分共計:__________人x$566=金額$元(註三)84年6月30日以前出生曾報領眷屬實物代金,102年仍符合請領實物代金條件之眷口數(年齡一律採曆年按虛歲計算)本()年當年內喪失報領實物代金稱謂姓名出生年月日大口口數說明年月日原因切結書本表係據實填報,同一眷

2、屬確無因兄弟姊妹已在其他軍公教、公營機構請扣父母實物配給或房租津貼,或配偶已請扣房租津貼或子女實物配給,絕無虛報、冒扣、重扣或兼扣情事,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接受處分。              具結人:      蓋章  填表日期 102年  月  日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免稅扣除部分(每月)總金額$元填表說明一、84年1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納所得稅。二、軍公教人員報領之眷屬實物代金自80年7月1日起逐年併一口,至84年7月1日業全部併銷完畢,其經予併入專業加給等項目內之實物代金,屬仍符合中

3、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五條規定報領實物配給條件者,依上述修正條文仍可繼續免納所得稅,亦可自所得總額中扣除該項代金(大口566元)後計課所得稅。(目前已無中、小口)。三、本調查表所填報之資料係提供個人年度綜合所得中得扣除之免稅所得核計之依據(屬實物代金部分免計入所得.(即免稅),務請詳實填列。四、本案爾後免再調查,凡符合報領實物配給條件之眷屬如有死亡、終止扶養、終止親屬關係、子女年滿廿歲未繼續就學或未滿廿歲已婚及其他減口等異動情形,務必于喪失報領條件之次月重新填寫本表申報。如有申報不實,將依逃漏稅處理並負行政責任。填表需知:(註一)●79年6月30日(如再任者,以再任公職時間為準)

4、以前任公職者,始能申報本人實物代金,每人930元/月(註二)●78年6月30日(如再任者,以再任公職時間為準)以前任公職,且未配住公有眷舍者,始可申報房租津貼●房租津貼給予標準(依當事人申報年度所核敘之職等或薪級核給)◎公務人員12職等至8職等及教育人員薪額475元-770元以上者:700元/月◎公務人員7職等至4職等及教育人員薪額245元至450元者:600元/月◎公務人員3職等以下、雇員及教育人員薪俸額90元-230元以下者:500元/月 ◎技工、工友:400元/月●夫妻皆為軍公教人員者,僅可擇一申報(註三)◎84年6月30日前任公職,如當時本人未婚、尚未生育子女、父母未滿60歲,等..

5、未申報領眷屬實物代金者.並不符合實物代金免稅的資格.此項不須填寫.◎84年6月30日前任公職,原已報領眷屬實物代金者,請依序填寫.(參考下列限制說明).●填報口數限制,依初任公職時間有所不同(再任者,以再任公職時間為準) ◎80年6月30日(含)以前任職者::最多5口;除父母外,配偶及子女最多申報3口 ◎80年7月1日至81年6月30日間任職者:最多4口;除父母外,配偶及子女最多申報3口 ◎81年7月1日至82年6月30日間任職者:最多3口 ◎82年7月1日至83年6月30日間任職者:最多2口◎83年7月1日至84年6月30日間任職者:最多1口●眷屬申報限制:◎配偶:非軍公教人員,非受領由國

6、家支給報酬之人員(含:約、聘僱及按日計酬人員)才能支領。◎父母:滿60歲,且非軍公教人員,或非受領由國家支給報酬之人員,才能支領。兄弟姐妹如亦為軍公教人員者,父母僅能由其中一人申報。◎子女:須為84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仍在學者,才能支領。夫妻皆為公教人員者,僅一方可以申報。●年齡計算及金額:年齡一律以虛歲計算,即出生當年算一歲大口(眷屬):566元/月. (目前已無中、小口)●眷屬於各年度中,如因年齡或其他因素,而有減口之情形者,應確實申報,本表資料係備供自薪資所得扣除上述實物代金之用,關係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核計,務請詳實填列。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其免稅所得依前已報領

7、之實際眷口數經併銷者為限,不得重複申報,如有申報不實,將依逃漏稅處理並負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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