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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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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以下資料均為必填,請學生親自以電腦繕打後印出(■可複製貼上)。中文姓名英文姓名註1請自行掃瞄並貼上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乙張身分證字號就讀學校逢甲大學西元出生年月日(yyyy/mm/dd)性別□男□女連絡電話(H)手機E-mail聯絡通訊地址(H)(郵遞區號:□□□)就讀系所學號身分別□大學部___年級□碩士生___年級在校成績外語能力檢定測驗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研究生免填)101學年度第1學期平均成績全班人數班排名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班排名百分比具體獲獎事蹟或參與國際性競賽獲獎□是□否出國管道
2、□系所既有出國研修計畫□學校交換生甄選計畫□其它,說明:研修領域別□人文社會科學□基礎科學□工程與生醫科技研修期程年月至年月前往研修國別研修學校中英文校名:□本校締約姊妹校□世界排名百大學校註2□其它研修系所(學程)註3研修類型□修讀學分□雙聯學位研修學校地址註4所在城市:詳細地址:注意事項及填寫說明:註1:英文姓名請填寫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拚音(名+姓)。若尚未申請護照者,請以成績單上所註記之英文姓名拚音為主。註2:請參考2012年上海交大世界百大學校排名表。註3-4:請以英文填寫;其填寫資訊請自行至國外大學網站查詢。(續接下
3、頁)重要提醒欲申請學海惜珠學生需注意「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
4、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依前項規定所定之最低生活費數額超過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者,得予維持,並於低於所得基準之百分之七十前,免依前項規定調整;其低於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者,以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定之。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
5、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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