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刑法中对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pdf

韩国刑法中对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pdf

ID:55318002

大小:537.46 KB

页数:7页

时间:2020-05-14

韩国刑法中对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pdf_第1页
韩国刑法中对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pdf_第2页
韩国刑法中对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pdf_第3页
韩国刑法中对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pdf_第4页
韩国刑法中对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pdf_第5页
资源描述:

《韩国刑法中对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2年6月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un.2012第45卷第3期JournalofYanbi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Vol_45NO.3韩国刑法中对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邢绡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摘要:刑法中的被胁迫作为一种复杂的出罪或免责事由,在各国刑法中均有规定。与一般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同,韩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不同,并将被胁迫和紧急避险分别作为责任阻却和违法阻却事由予以立法。而在中国刑法中,被胁迫行为主要体现在胁从犯的规定中,在紧急避险的规定

2、中也有涉及。由于被胁迫行为在中国刑法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解释上目前都比较模糊,其行为性质及适用范围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很多争议。相比之下,韩国刑法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则比较明确,值得中国借鉴。关键词:韩国;刑法;被胁迫;借鉴中图分类号:D931.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311(2012)03—0059—06收稿日期:2012一O4—1O作者简介:邢绡红(1977一),女,吉林自山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中的被胁迫是指行为人在他人严重暴力胁一、韩国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迫下不得已实施

3、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作为一(一)立法背景种复杂的出罪或免责事由,被胁迫行为在英美法系1953年韩国制定了刑法典。为了彻底摆脱日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均有规定,但由于各国法律本殖民统治色彩的影响,该部刑法典的制定主要参传统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在不同国家刑考了当时的德国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韩法中的规定及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都有很大国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规定在刑法的第12条,受胁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之作为与紧急避险相迫的行为是指“因无力抵抗的暴力,或者对自己或者区别的法定辩护免责事由加以规定,一般来说,是指亲

4、属的生命及身体的危害无法防御,受到胁迫而实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根据一定施的行为不予惩罚”。]该条规定主要源于德国旧刑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l1大陆法系国家则法第52条第1款“行为人对于无力抵抗的暴力,或大多将其纳入紧急避险来处理,也有个别国家将其者对自己或亲属的生命及身体紧急的无法避免的胁与紧急避险作为并列的责任阻却事由予以立法,其迫,而实施行为的不为罪”的规定。尽管德国旧刑法中比较典型的就是韩国。在中国刑法中,一般认为第52条因存在诸多立法弊病招致批评而后被删除,被胁迫行为主要体现在胁从犯的规定中,在紧急

5、避其被胁迫行为的内容被纳入到现行德国刑法第35险的规定中也有涉及。由于被胁迫行为在我国刑法条关于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中,但韩国刑法并没有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解释上目前都比较模糊,其行参照德国刑法对其第12条进行相应的修改,仍将被为性质及适用范围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作为并列的犯罪阻却事由保留诸多争议。相比之下,韩国刑法对被胁迫行为的规了下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两国刑法理论对被胁定则比较明确,其对被胁迫行为的立法方式及构成迫行为和紧急避险的本质认识不同。1930年后,德要件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刑法被胁迫行为的立法

6、完国学术界普遍主张应借助“区分性理论”规定紧急避善和相关理论问题的厘清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险,即紧急状态的规定不应当像“统一性理论”所主张的那样,要么全部作为正当化根据来看待,要么全59部作为免责性根据来看待,而是必须借助“区分性理成立的理论依据、性质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本论”,把紧急状态的案件部分地判断为正当化的根质区别,因此其按胁迫来源及内容和程度的不同将据,部分地判断为免责性的根据。l3因此,德国刑法被胁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分别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理论认为受胁迫行为是紧急避险的一种形式甚至只和违法阻却事由,同时严格限定被胁

7、迫成立的条件。是属于其特殊情况,即紧急避险和受胁迫行为在紧1.严重的受强制状态急状态下为避开危难的本质相同。_2因此,现行德国一是无力抵抗的暴力。无力抵抗的暴力是指在刑法典将紧急避险区分为正当化的紧急避险与免责当时的客观情况下,即使被胁迫者试图进行抵抗,也的紧急避险,而将被胁迫行为作为免责的紧急避险不可能通过抵抗该暴力而拒绝实施被强迫的违法行来处理。但韩国刑法理论却认为紧急避险与受胁迫为的情形。其中,暴力手段及方式没有限定,关键在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主要理由是:第一,与只要存在于“是否无力抵抗”的判断,需要对暴力的手段、客观针对自

8、己或他人的法益的现实危难成立免责的紧急环境以及暴力行为人和被胁迫者的自身状况等进行避难相反,被强迫的行为把基于暴行、胁迫等不法不综合考量后以行为人标准进行衡量。当原因的强迫状态作为要件;第二,在免责的紧急避二是对自己或亲属的生命及身体紧急的无法避难中相互冲突的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