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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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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1.2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1.3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1.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
2、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1.5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2.1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2.2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
3、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2.3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2.4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4、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养
5、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发行人可通过发行系统为每期同业存单设定投资人范围。第三章发行方式3.1公开发行包括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3.2招标发行指发行人统一发标、投资人参与投标,发行人按照发行系统计算的发行结果确认发行价格(或者票面利率、基本利差)及投资人中标数量的发行方式,包括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两种方式。目前,价格招标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进行。3.2.1单一价格招标的标的包括价格(元)、利差(BP)和利率(%)。招标时按照发行人设置的招标约束,将有效投标按照投标价自高向低(或者利差、利率由低而高
6、)的顺序排列、依次中标,直至满足计划发行量(当有效投标总量大于计划发行量时)或所有有效投标中标(当有效投标总量小于计划发行量时)为止。中标机构以中标价位按照中标量认购同业存单。招标标的为价格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发行价格,为中标的最低投标价格;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基本利差,为中标的最高投标利差;招标标的为利率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票面利率,为中标的最高投标利率。3.2.2数量招标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前确定发行价格(或者票面利率、利差)和发行量,各投资人报出投标数量。若总
7、投标数量小于计划发行量,则按各投资人实际投标数量分配中标量;若总投标数量高于计划发行量,则按各投资人投标数量占总投标数量的比例分配中标量。3.3招标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可至同业拆借中心发行室查看投标过程。3.4报价发行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前确定同业存单的全部发行要素,发行开始后投资人点击该报价即以发行人设定的发行要素认购成交。3.5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特定投资人发行同业存单,由发行人与投资人双方商定有关发行要素。第四章发行流程4.1同业存单的发行流程包括发行条款设置、投标或认购、发行结果确认与缴款确认。4
8、.2发行条款设置发行人应在发行系统至少创建两个用户,分别负责发行条款的录入和复核。复核通过的发行条款需经同业拆借中心确认后生成发行要素公告。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方式下,每期同业存单发行要素公告应至少向所有投资者披露1个工作日;定向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发行意向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发行人在设置发行条款时应向发行系统提交其在发行计划中披露的资金账户信息,若发行人提交发行系统的资金账户信息与发行计划中载明的不一致的,投资人可向该两个账户中的任何一个付款,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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