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免责补偿相关法律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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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企业免责补偿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仅调整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案件,实践中大量的非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案件不属其调整的范围,适用免责条款的情形下铁路是否给予补偿无法可依,因此这一问题成了现实操作中存在争议的难点、热点问题,现实做法与规定之间冲突,造成了铁路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矛盾不断。笔者试从审判实践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适用原则、具体情形、数额的计算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确定补偿适用的基本原则――应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一)国外的法律规定  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既无主观上的过错,损害又并非出

2、自特殊的法律事实,为了使受害人得到适当的补偿,可斟酌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责成行为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以维护公平,这即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中不同于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一个归责原则。首先,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划分过错和无过错,以确认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而是依据一定社会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的规则要求,来确定人们对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次,它要求受害人负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确实受到损害。且损害与责任者有关,而不是象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中由行为人负责举证。再次,它允许法院依照公平正义的原则斟酌裁判,考虑当事人双方

3、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节,责令行为人适当赔偿损失,而不是按照等价的原则,由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较推定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晚,但巳逐渐为许多国家所确认。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依据情况特别是依据当事人间的关系,依公平原则要求作某种赔偿时,在赔偿不妨害加害人保持与自己地位相当的生计并履行法律上扶养义务所需资金限度内,加害人仍负赔偿义务”。瑞典、瑞士、奥地利等国的民事立法中部有类似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也广泛采用了公平责任的原则。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依照本法典403条至405条的规定情形,加害人不应负赔偿

4、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害人之财产状况,令其赔偿。”该条所指的“酌量”,就是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原则基础上的。1978年的南斯拉夫债法第169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平的要求,特别是考虑造成损害者及受害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判决造成损害者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铁路、飞机、高速公路、电力等行业都属于高危作业,所以民法通则专门规定,对此类作业造成的侵权

5、,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不管实施高危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也是出于公平原则,对此类侵权行为,如果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施害单位可以不承担责任。王利明先生认为,第123条所称之“高速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飞机等多种工具,而这些运输工具在运输中致人损害的情况各不相同。就汽车而言,其危险性显然不如飞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汽车设计和汽车制造技术正在不断完善,安全措施也在不断加强。这样,行为人“即使尽最大谨慎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所以可以使用过错责任。他认为,要求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较高程度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

6、益,无疑是合理的。但是,确定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程度,必须根据特定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不能盲目地照搬其他国家的做法。他论述道:在我国,汽车交通事故虽然比较严重,但这种情况与道路条件比较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等混用通道、汽车制造水平有待提高、汽车服役期限比较长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如果不考虑这些具体情况而盲目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不合理地加重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二、划分可补偿的具体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本国的审判实践经验,参考外国立法文献,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23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

7、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即是说,凡是侵权行为中存在着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无法解释的特殊法律事实,准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形:  1、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故。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遇到某种自身能力,环境和条件不能排斥和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能力也不能预见的原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意外事故缺乏主观要件,不能认为是犯罪。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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