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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规定评析——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2年11月保定学院学报Nov.,2012第25卷第6期JOURNAL0FBAODINGUNIVERSITYVol_25N0.6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规定评析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郭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5)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归属、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归属和夫妻购买父母房改房的归属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起到了指导作用,为不同地方法院作相同判决奠定了基础,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但是这些内容是按照一般财产法的原理进行设计的,其与婚姻法和此前的司法解释相矛盾。关键词:婚姻法
2、;司法实践;按揭买房;物权登记;产权归属中围分类号:D9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2494(2012J06—0063—05最近十年,我国离婚率不断升高、房价持续上涨。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动和统一法律规定的适用,调整婚姻财产关系的婚姻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变更,从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短短十年的时间内,最高法院相继颁布了三个有关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作了重点规定(体现在解释三第七条、十条、十二条)。为使上述规定的内容得到更好的适用,需要全
3、面研究、剖析其与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内容问的关系。一、父母出资买房归属认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其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了解释三第七条、婚姻法第十八条对父母出资买房问题作了规定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4、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那么,该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第十八条间的关系,两者是否存在矛盾,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适用上述规定的内容?第一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关系。从法律规定内容的表面层次看,两者间并不重合和矛盾。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是不动产房屋的赠与,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是货币的赠与。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的含义是父母买好收稿日期:2012—07—28作者简介:郭
5、辉(1979一),男,满族,河北唐山人,博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63郭辉: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规定评析——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情况下房屋归谁的问题,其购房主体是父母,赠与客体是不动产房屋。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是指夫妻买房时,父母赠与金钱,购房主体是夫妻,赠与的客体是金钱。由于金钱属于特殊动产,其物权公示的方式是占有而非登记,婚后不管父母将金钱赠与谁,都应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用金钱购买房屋以后,仅是财物形态发生了变化,夫妻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共有财产。作这样理
6、解以后,有一个更深入的问题需要探讨,即如果父母的出资是整个购房款,仅仅是夫妻履行了购房手续,而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父母的子女情况下,该适用哪个司法解释呢?举例来说,一套房屋价格为100万元,男方父母给男方100万元,让男方去购买房屋,并且将房屋登记在男方名字之下,这种情况下赠与的性质是属于赠与金钱还是房屋?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规定认定为金钱赠与还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认定为房屋赠与?从广义角度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这种情况也属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情形,也应该属于个人专有财产,因为除了购房人不一样外,其真实出资人、产权登记方都与婚姻法解释三
7、规定的一样。从狭义角度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由于此种情形下父母赠与子女的并不是房屋,而是金钱,应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认定并不完全依赖物权登记制度,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义下,如果双方父母都进行了出资,该房屋仍然是共有财产。这样看来,物权登记效力问题并不是夫妻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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