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173045
大小:421.21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21
《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认定和保护——兼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鬯墨堡堕堂堕堂垫兰Q!!:曼法治政府豫设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认定和保护——兼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程建邑1,程建华2(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l00872;2.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在我国,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通过明确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范围,剖析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受损原因,指出法律、政策规定之不足,对农民集体进行股份合作社制改革,消除传统封建观念、强化男女平等意识,以保护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关键词】农村离婚妇女;土地
2、承包经营权;认定;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1)05一0077一05目前,土地仍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她们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物质保障。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直接涉及农村妇女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歧视和侵害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不断增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法律、法规对之仅予
3、以原则性规定,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也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认识,导致广大离婚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合理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范围,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离婚妇女这个弱势群体以保护,对稳定家庭生活秩序、推进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所得(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
4、妻一方的除外)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还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为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这次《婚姻法解释(三)>补充明确,把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收稿日期】20ll—08—12[作者简介】程建邑(198l一),男,安徽安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程建华(1978一),女。安徽枞阳人,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政学院讲师,硕士.·77·万方数据圈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5法治政府豫设之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有
5、期限的用益物权,是指农户(承包方)根据承包经营合同,对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等农业生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一种是其他方式,其中,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农户是以家庭成员或者夫妻双方为单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笔者认为应确定土
6、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为据,针对不同情况具体确认。1.男方婚前单独承包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本集体土地的,婚后女方不当然享有男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男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确认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鉴于我国农村传统上多为“从夫居”的婚嫁习俗,入赘为婿的情况暂不在本文所述之列。女方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以后因结婚而成为男方家庭的新成员,女方并未参与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或者不享有土地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不承担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不是合同主体一方,确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男方婚前
7、个人财产,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同时,在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按家庭成员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面积的,非土地承包合同主体一方的妇女对男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离婚时不得对之主张权利。¨12.男方婚前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女方不享有男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婚后双方对土地加以改良或者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并予以经营、管理,则对土地改良费用和土地改良后所增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
8、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男方婚前承包集体土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仍由男方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而女方只能获得极少的经济补偿后“净身出户”,并不能分得土地。这种现象,也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确定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