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_婚姻法_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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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卷第12期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Vo.l21No.12(2009年12月)SOCIALSCIENCESJOURNALOFCOLLEGESOFSHANXI(Dec.2009)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探析阎晓磊(山西大同大学,山西大同037006)[摘要]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原因的影响,婚姻法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对离婚的规定和家庭暴力的规制以及离婚妇女财产权的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确实保

2、护离婚妇女的权益。[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妇女;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285(2009)12-0087-03一、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妇女二、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一)妇女财产权的保护(一)军婚规定不合理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制。女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性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所有权离婚须得现役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的转移,离婚后该财产仍属于自己所有。对于离婚除外

3、。∀该条是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将现役军人告上及离婚后分割财产的规定,体现了照顾妇女、弱者和法庭要求与其离婚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夫妻双方均无过错方、受害方的倾向。婚姻法第39条规定: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则不适用33条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规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下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简称司法解释)规定: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是实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有配偶者(二)妇女人身权的保护与他人同居;有赌博、吸毒

4、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由于妇女在身体上处于弱势,往往是家庭暴力、即在现役军人有上述重大过错之外的其他情况下,虐待的受害者,因此婚姻法在保护妇女人身权方现役军人配偶要想离婚必须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面主要是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针对家庭暴力这种规定显然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原则,限制了现役或虐待,婚姻法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诚然第33条的规定是为予解除婚姻关系,以使受害妇女尽快脱离施暴者的了保护军婚,早在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控制,而且在离婚时受害人还可以就其所受伤害请法中

5、就有保护军婚的规定,当时规定保护军婚是求赔偿。另外,婚姻法第34条还对怀孕妇女人由于全国战争不断,大批青壮年应征入伍,为了稳定身权保护做出相应的规定。军心,确保战争的胜利而制定的。而我国现行的(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婚姻法是在和平年代制定的,在和平的大背景婚姻法采用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方法保护妇下,保护军婚的规定丧失了它存在的土壤。而且在女的结婚自主权。对于离婚自主权的保护,规定了婚姻法这个私法领域中,公民的权利完全平等,双方自愿离婚,对单方离婚请求先行调解,在调解无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权,显然限制非军

6、人配偶离婚效后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六种准予自由权的规定有失公平。而且我国现役军人绝大多离婚的情形。数为男性,法律的规定侵害的是广大女性的离婚自总之,婚姻法在财产、人身及婚姻自主等方由权,如果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仅仅根据军人一面对离婚妇女的权益进行了较多的保护。方不同意而维持这个名存实亡的婚姻,是对配偶一[收稿日期]2009-09-28[作者简介]阎晓磊(1977-),女,河北怀安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教师。87第21卷第12期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12月方(大多数

7、为女性)合法权利的损害,切断了广大女因为,嫁妆是女方父母为自己的女儿准备的,它只是性追求幸福的道路。在结婚之后才随女方进入男方家,由夫妻双方共同(二)家庭暴力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占有使用,该财产是父母对自己女儿的婚前赠与。首先,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该方面。根据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的个人财产,那么嫁妆就应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嫁妆(个人财产)被用于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

8、伤害后果的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中,由双方共同占有、使用,个人行为。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对家庭暴财产承担了本应当由共同财产承担的义务。在夫妻力的定义主要侧重于身体上的暴力。而婚姻法双方离婚时,我国婚姻法对于是否应当由共同财第43条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只产来补偿嫁妆(个人财产)的损失没有明确规定。限于身体暴力。1995年,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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