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司法能动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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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口圊申笋lI品⋯CHARACTER人物我办一案~Ul!li133司三去苒苣云7)II-生文l陈朝阳越南籍华人陈庆耳(已故)拥有位于厦门市思明西路某处房产。陈庆耳生前与其妻共育有二男一女,即陈耀鹤、陈耀煌、陈耀贺。另有一侄陈丕夏,自5岁起即前往越南与陈庆耳共同生活十几年,后返陈朝阳,1970年9月厦门长期为其管理上述房产。陈丕夏去世后,该房产即由陈丕夏之生,1993年7月华东政法学养子陈永裕管理。陈耀鹤已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陈耀煌以书面形式表示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继承权。2007年3月19FI,陈耀贺向厦院毕业后一直在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办理该房屋的继承公证,确认上述房屋由陈耀门

2、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民贺一人继承。2007年8月2日,厦门市国土与房产管理局颁发上述房商审判工作,现任民五庭屋所有权人为陈耀贺的土地房屋权证。2007年lOft23日,陈耀贺以副庭长。系首批“全国审判35万元的交易价款将该房屋出卖给蔡清杰,产权人变更为蔡清杰。2008年7月7日,陈永裕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提交了《复查申请业务专家”。书》,以遗漏了继承人陈丕夏(陈庆耳之养子)为由,要求撤销公证处于2007年3月22日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经核实,认定陈丕夏系陈庆耳之子及讼争房屋的房产代理人,据此撤销了继承公证书》。其后,陈永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厦门市国

3、土与房产管理局颁发给陈耀贺、蔡清杰的房屋产权证。思明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思行初字第84号判决,驳回陈永裕的诉讼请求。陈永裕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厦行终字第l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陈永裕向思明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陈丕夏为陈庆耳的养子,陈永裕依法继承上述房产。陈耀贺无权处分该房产,其与蔡清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永裕的养父陈丕夏与陈庆耳系叔侄关系,陈丕夏并非陈庆耳的合法继承2010年12月5日第58期I置蛋‘P:卜0lCHARACTER1人物人,陈永裕并非适格的权利人,遂作出裁陈永裕

4、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一审调查。另外,证明时间已被改动,应为无定驳回陈永裕的起诉。陈永裕不服,提出法院提供主要证据有:1.(1996)开民初效证明。”4.陈丕夏l996年1,q29日写给上诉。厦门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永裕字第2l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陈丕夏陈耀贺的信函,信中称陈耀贺父亲为叔的养父陈丕夏与陈庆耳的事实收养关系系陈庆耳之子;2.1996年3月、1999年7月父,同时信中写道:“关于房屋登记手业已成立,陈丕夏为讼争房产的继承人厦门同安新店镇大宅村委会出具的两份续,兄我顺寄一张复印件给你,请贤妹之一,陈永裕可以转继承讼争房产,依法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民陈丕夏与陈庆通知丕殿弟是否

5、回来办理。”5.陈耀贺享有诉权。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耳确系父子关系”。同安公安局新店派及陈耀煌的声明,声明陈庆耳仅有三个思明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出所在该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盖亲生子女,分别是陈耀贺、陈耀煌以及印;3.2009年3月15日大宅社区居民委员陈耀鹤;6.厦门市房地产调查登记表,审理忍路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及1l位村民的联合其中备注陈庆耳与陈丕夏系叔侄关系;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涉及不动产签名,主要内容为:陈丕夏系陈庆耳的亲7.2008年7月7日鹭江公证处向陈永裕所权属关系、亲属继承关系、事实收养关系侄子,并在其约5岁时过继给陈庆耳,因作的《接谈笔录,在该笔录中,陈永裕等多

6、方面民事法律问题。但案件的焦点陈庆耳在越南,且按农村的风俗过继不称:陈丕夏系陈庆耳的侄子,约5岁时被问题主要集中在陈庆耳与陈丕夏的收养用办理手续。二审中,陈永裕还提交了补带到越南给陈庆耳当儿子。关系是否成立之上。本文将结合本案的充证据:1.1987年1月6日,陈耀贺写给陈此外,本案的其他证据还有:1.厦门素隋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证据的使丕夏的信函中表述“丕夏兄”、“爸妈及思明法院(2009)思行初字第46号行政用、认定过程作出分析、评述。三伯母的风水已动工做了吧”、“看一看裁定书、(2009)思行初字第84号判决,一、收养关系要件事实的“主张与反爸妈的风水即返厦门”、“妹耀贺”等;厦门

7、中级法院(2009)厦行终字第108号驳”的举证责任分配2.1987年4月陈丕殿写给陈丕夏的信函,裁定书、(2010)厦行终字第l5号行政判陈永裕主张其养父陈丕夏系陈庆耳其中谈到收房情况,并在信的结尾写道:决书。以上证据均认定陈庆耳与陈丕夏养子。陈丕夏5岁就前往越南与陈庆耳一“父母的风水若有机会定当礼拜余言再未办理书面收养手续,陈永裕的行政诉起生活,当时并没有办理书面的收养手谈顺颂”。讼主体不适格。2.讼争房屋所有权登记续,而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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