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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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研究作 者 刘明然律师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内容:  本文通过分析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的目的,讨论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确认了在证据个体层面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标准,以及在证据整体层面的合理标准,阐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关键词语:刑事证据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 标准 目的 关联性 合法性真实性 合理性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收集运用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每个案件,从立案开始就存在着对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判断的问题,而其中审查判断证据又是贯穿刑事诉讼侦查、

2、起诉、审判各阶段的核心问题。即使是收集运用证据的过程同样也在进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也要求边收集运用,边审查判断。所以,如何审查判断证据是诉讼实践中极其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如何正确地侦查、起诉、审判案件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广义的刑事证据审查判断应当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本文所主要讨论的是指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确定定案依据,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过程,

3、即狭义的刑事证据审查判断。  既然是研究一项人为的诉讼活动,那么就应当首先明确该活动所需要实现的目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规定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其法定性,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关于证据审查标准的“说法”。要求定案证据“确实、充分”,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其正确性似乎达到了无用的程度。因为证明标准,实即确定诉讼证明是否达到证据充分这一程度的尺度与标准。因此,如仅以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衡量证明程度的指标,难免造成这种标准即大且空,难以掌握

4、而且不便操作,甚至是同义反复,即“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是“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解决这一缺乏标准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人们就不得不提出一些具体的,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即标准,如不矛盾性、映证性、证据形成锁链,以及证明的事实具有排它性等等。然而,这些说法缺乏一种统一性和解释上的一致性,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个人凭其法律意识和信念去掌握,以致在定案时增加了分岐,减少了共识,影响办案的准确性并因相互“扯皮”而损害了诉讼的效率。  由此可见,“确实充分”应当说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政策性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由于正义的实现即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必须是以确凿

5、的具有客观性的事实为基础,因此可以说,如果放弃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诉讼也就丧失了灵魂。在诉讼中,没有真理,也就没有正义。由此可见,“确实充分”是证据审查的目的、证据审查的终极价值,从而成为证据审查判断的旗帜。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前提,只有经过审查判断的证据才有可能用于证明某一事实。可是判断证据需要一定标准,没有判断的标准,证据的可靠性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就成为证据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任何一种证据制度都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证据以其客观上的性质决定了其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同时,作为定案依据的性质亦决定了其与待证实的案件和其他证据间必然的相互联系。

6、所以,对证据的审查应当是从两个层面进行的,其一是个体层面的证据审查,即对单独的一个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查。另一个是整体层面的证据审查,即将证据置于相互联系、比较的环境之中,就案件所有的证据进行的审查。因而,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也应当分别适应两个层面审查的要求。  一、个体层面的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证据的第一性是合法性,所以,应当首先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样的,亦有部分学者认为,证据的第一性是真实性,所以,应当首先进行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而我个人认为,上述两类学者都对解决证据审查判断的问题抱有美好的愿望和完美的追求。我们都希望据以定案的证据都是完全符合所有现行法律规

7、定取得的,都是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但是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永远不可能实现绝对地证据“合法”和“真实”。证据的合法性是形式的、相对的。在法学界虽然早就提出了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已经在法律实践中付诸实施,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即使是最早适用该规则的美国司法界也不能绝对地排除全部违法取得的证据。证据的真实性亦是相对,而非绝对的。从形式上它是相对于案件事实的“真实”。从实质上即使是伪证,它也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证据的真实与否,并不在于其自身是否真实客观存在,而在于其所反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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