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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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第一节质证一、质证的含义和意义(一)质证的含义质证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活动。(二)质证的意义第一,质证是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第二,质证是人民法院事实认定的前提,也是审查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二、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质证的程序举证证据交换质证自由心证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运用过程:取证认证四、举证时限(一)举证期限的含义及作用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

2、主张的证据,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将遭致一定的不利后果。改革路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二)举证期限的确定及法律效力1

3、、举证期限的确定(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3)以证据交换日来确定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时限的条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举证时限的法律效力《证据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4、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新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三)举证期限适用的例外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

5、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3、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4、再审程序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5、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

6、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证据交换(一)证据交换的含义及功能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彼此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行为。1、整理、明确争点2、整理证据3、

7、促进和解(二)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时间及交换对象1、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2、交换证据的时间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8、,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3、证据交换的对象和进行证据交换的对象包括所有证据。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第二节法官确信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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