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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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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对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案例分析纳税人对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案例分析 纳税人对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案例分析 现实中,有不少纳税人对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在会计和税收处理上往往也会出现一些差错,本文以建筑业为例,进行会计和税收的分析。 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一项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公路修建固定造价合同,于2016年8月1日开工,在2016年9月1日完工。修建的公路长度为10公里。预计工程总成本为1700万元。2016年该项工程发生成本为600万元,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价款700万元,
2、实际收到合同价款650万元。2016年末修建完工的公路长度为公里。2016年末无法预计完成该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2016年该项工程发生成本为1050万元,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价款1300万元,实际收到合同价款1350万元。 一、2016年会计处理如下 :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6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600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700 贷:工程结算 700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650 贷:应收账款
3、 650 登记当年的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50 分析2016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为该公司2016年已办理结算价款700万元,即已经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了,因此,就应当按照700万元作为营业税的计税收入,而不应当按照会计上确认的主
4、营业务收入650万元作为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该公司2016年应按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合同完工进度=÷10×100%=35%,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计税收入为:2000×35%=700。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在“调增金额”栏目中
5、填写50万元。 二、2016年会计处理如下: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5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1050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300 贷:工程结算 1300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350 贷:应收账款 1350 登记当年的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5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50 分析2016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 营业税应当按照办理结算价款的130
6、0万元作为计税收入。2016年完成工程量的65%,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计税收入为:2000×65%=1300。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在“调减金额”栏目中填写50万元。 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感到困惑,因为它不像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那么直观的就能计算出来。其实,只要掌握其中的要领并不难。建造合同业务的会计核算中,一般来说,“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
7、收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三个会计科目是一个组合。“主营业务成本”的数额就是“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数额。“主营业务收入”的数额就是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的数额。“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是“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差值,如果是正数,就记在借方,如果是负数,就记在贷方;如果发生的工程成本一点也收不回来,这时的“主营业务收入”就是零,“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的数额应是零减去“主营业务成本”数额,也就是“主营业务成本”数额的负数。会计处理应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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