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全面理解建筑业差额计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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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全面理解建筑业差额计税?  经常有朋友问关于建筑业差额计税的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一、差额计税政策依据:  营业税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增值税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提供

2、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如何全面理解建筑业差额计税?  经常有朋友问关于建筑业差额计税的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一、差额计税政策依据:  营业税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增值税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4、。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

5、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小结:营改增后建筑业差额计税适用两个环节:1、预缴环节;2、简易计税的申报环节缴纳税款,总体税负不变)。  二、建筑业差额计税合法凭证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

6、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小结:用于分包扣除的合法凭证:1、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建筑业差额计税合法凭证的理解  1、实务中营业税时代分包发票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差额扣除,一个是专业分包方开具的内容为“工程款”的发票,一个是劳务分包方开具的内容为“劳务费”的发票,大家就自然而然形成一种认识,只有开具内容为“工程款”或“劳务费”的发票才可以扣除。其实在营业税时代这样说并不

7、会产生错误结果,但到了增值税时代,还这样认为可能就是错的了。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取决于开票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税法或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做出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从11号公告中不难发现,纳税人如果是分包方,其销售自产钢结构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是建筑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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