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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0
《建筑业增值税一般计税的“差额纳税”方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计税的“差额纳税”方法 一般计税在预缴时可“差额”,实际的增值税负仍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如何纳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增值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述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常规原理计算方法,与简易计税的差额纳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先按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与取得的进项税额相比较的一种“差额纳税”法;后者为计税基础先直接扣除分包后的余额再乘以适用征收率计算
2、的一种“差额纳税”法。严格的讲建筑业增值税的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法才称得上是真正意义的“差额纳税”。二、建筑业一般计税的预缴、以及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缴金额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10%)×2%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缴及申报规定。(1)2017年5月1日前依据2016年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2)2017年5月1日后依据2017年11号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主管局的沟通是否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履行预缴义务,再向主管局进行申报。这里需要关注一般计税的预缴比较特殊,先按简易计税的“差额纳税”模式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按一般计税的常规模式进行申报。这种方式避免在预缴阶段多交税后续发生退税的情况,也减轻了纳税人前期经营资金的压力,当然要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才能差额预缴。三、建筑业一般计税差
4、额纳税的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1. 预缴时,一般计税预缴税款扣除凭证的规定(1)扣除凭证的合法性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计税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同还应取得合法凭据,否则不得扣除。合法凭据是指:①扣除项分包营业税票的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②扣除项分包增值税票的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5、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2.扣除凭证内容的特殊性实务中各地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扣除项中的分包款是分包工程款?还是材料款?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分包材料也允许作为分包可扣,有的无明确规定,如下:(1)江西:《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除了要求票据合法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①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②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
6、量及预算金额)。(2)湖北宜昌国家税务局,在2017年5月热点问题问答问:建筑业纳税人差额扣除时能否扣除分包款中的货物(材料)?如果建筑分包合同中的分包款同时包括建筑劳务和材料的,材料和劳务都可以作为分包支出差额扣除。纳税人所在地有相关规定可从其规定扣除分包材料,如无相关规定通常扣除分包额是指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工程款。 这里一般计税的预缴税款与简易计税的“差额纳税”模式相同,所以一般计预缴税款扣除分包款的扣除凭证,与“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扣除凭证的规定操作实施也相符。2.对申报时一般计税进项抵扣凭证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7、、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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