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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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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在取得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
2、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3、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果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4、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设备,不含在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含设备价款5、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
3、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是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其他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应用举例】某建筑公司见2002年1月承包甲单位的一项建筑工程,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9月份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该建筑公司取得工程价款2200万元
4、,同时,甲企业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3万元,该工程耗费甲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2875万元。就该项工程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万元。 A.66 B.152.34 C.66.09 D.152.25 答案:B 解析: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2200+2875+3)×3%=15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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