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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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大学财务报销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一、原始凭证的规定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票据,经办人应拒绝接受、各单位负责人(“一支笔”签字负责人,下同)不得签批报销、财会人员有权不予受理。1、票据的合法性规定各种票据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超范围使用的不得作为报销凭据。常用作报销凭据的票据基本要求如下

2、:(1)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带有税务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各种假发票、借用发票、过期作废发票、跨行业使用的发票都不得做为报销凭据。发票必须列清物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如列示不下,可附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的详细清单。(2)行政事业收据: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带有财政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和规定的行业内使用、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3)内部收据:必须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4)自制原始凭证:如因工作特殊需要,需向农民等个人购买农产品等物品而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必须取得对方收款人出具的收款证明

3、(须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业务日期、收款人地址、收款人签名并加盖手印),并须填制“聊城大学自制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视为有效票据。(5)校内领款单:各单位发放各种酬金、劳务、临时工工资等须使用校内统一印制的领款凭证,领款单位应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名,领款人签名栏应由领款人本人签名。2、票据的填写规定:(1)发票或收据必须填制完整: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完整。单位名称应为聊城大学或聊城大学下属各单位。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发现票据内容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

4、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但金额有错误的(包括大小写金额不符)或金额涂改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更正。(2)各种自制原始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大写数字应规范书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3、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只能以经过复写的发票联或收据联作为原始凭证(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而且必须套写正确。4、各种票据,应在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报销。5、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购

5、物等票据丢失,如属现金结算的票据,不予报销;如属非现金结算的,须取得原票据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该申请须包括丢失原因、该发票没有被报销,如找到该票据不能再重复报销的承诺等内容,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原票据复印件需本人、物品验收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批的项目经费列支的还需经科研处或社科处处长签批),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二、票据的粘贴规定取得合法票据后,经手人必须把有关发票、收据等按下列规定粘贴在粘贴纸上:1、单据粘贴应遵循平整、均匀的原则。(1)小于粘贴纸的票据,应按右上齐或右下齐,从右往左(左

6、侧不能超过装订线),分上下两行、呈阶梯状将票据左侧平整、均匀地粘贴在粘贴纸上。一张粘贴纸不能贴太多单据。(2)超过粘贴纸的较大的单据,也需阶梯状粘贴在粘贴纸上(左侧不能超过装订线),并折叠成与粘贴纸大小一样。(3)与本粘贴纸大小相等的单据(比如临时工工资发放表等)不必粘贴。2、票据应分类粘贴(1)不同经费项目列支的票据,应按不同的项目分别粘贴在不同的粘贴纸上。(2)票据粘贴应遵循一事一粘的原则。比如:多次出差的票据不应粘在同一张粘贴纸上;不能将多次招待票据粘在一张“招待报告单”上。(3)票据应分类粘贴。例如:火车票、船票、长途汽车票为一类;作为出差补助报销的餐饮票据为一类,

7、粘在普通粘贴纸上;作为招待费报销的餐饮票据为一类,粘在招待报告单上;外地住宿费为一类;汽油、出租车费等为一类等等。不同类别的费用应分别粘贴。三、票据的报销手续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合法、不真实的票据不得签批报销。1、每张原始单据和粘贴纸均需单位负责人、经手人签字,不能以盖章代替签字。(1)经手人必须先粘贴好票据,在每张票据上签字,在粘贴纸的指定地方写明各类费用内容、用途、事由,并将粘贴纸背面内容(合计金额、单据张数、经手人)填写完整后,方能让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由单位负责人写明经费列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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