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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
2、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3、。(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第八条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九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
4、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
5、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
6、处分。(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十)利用网络煽
7、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
8、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偷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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