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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四
2、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察看的申请,由院务会讨论决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察看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
3、表现及意见,学院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第五条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4.曾违纪再犯者;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第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
4、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第七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第二章内容officiallyestablishedonJuly1,2013,Yibincity,formerlyknownasthebus,integratedoriginalrongzhoubuscompanyinYibincityandMetrobuscompany,formedonlyinY
5、ibincityofaState-ownedpublictransportenterprises,thecompanyconsistsofoneortwo,thirdDivision.Integrationofpublictransportservicesisnotyetestablished9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错误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张贴非法宣传品破坏安定团结者,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2.被判处管制、拘役、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
6、,开除学籍;对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经审查属无辜者不在此列);3.被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第九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1.作案价值在人民币100元(含)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100元—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0元(含)—4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400元(含)—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00元(含)以上的,开除学籍;2.对凡是撬门扭锁、入室作案偷窃的行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一律开除学籍;3.对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
7、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对任何形式的敲诈勒索者(性质一旦确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金额大(400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开除学籍。第十条无故旷课缺勤者1.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每学期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每学期旷课累计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每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考试、考查中违纪、作弊者1.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或将寻呼机、手机、电子辞典类工具带入考场,又不按要求
8、集中存放,经提醒仍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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