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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归属的法律分析及体系建构-论文.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37卷第7期’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Vo1.37No.72014年O7月JournalofYangtzeUniversity(S0cialSciences)Ju1.2014信托财产归属的法律分析及体系建构‘郭杨(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所有权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有极大的不同的,而具体到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不同的方式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然而,在严格的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中,二者都不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只不过各自对该财产享有不同的权益,这造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法方面的困难。应建立不动摇民法物
2、权基础的信托法所有权,民法上的委托人的所有权属民法物权范畴,在信托法上可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关键词:信托;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功能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395(2014)07-0050—04我国早在2001年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从此处似乎可以得出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委托人托法》,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的信托分为民事、的,且依据条款中“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似营业和公益信托三种。历经十多年的发展,中国信乎更加印证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第8托业经过不断规范整顿,信托公司依托信
3、托制度成条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为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然而,在营业信托蓬勃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从此处可以看出,信发展的形势下,目前私人民事信托在我国尚没有实托的成立并不要求转移财产。第15条规定:“信托践。然而,在信托的发源地英美等国家,信托与人们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即在的日常生活联系却最为密切。[2](n近年来盛行的商认定信托财产是委托人财产的基础上,将信托财产事信托是从私人民事信托发展起来的。因此,为了与委托人的其他财
4、产区别对待。”上述条文似乎一再完善信托法的理论基础,发挥信托制度本该具有的地认定了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仍归属委托人所有。功能,有必要对我国信托财产的归属加以分析,并提然而,对于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的分析并不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是无懈可击的,因为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似乎也可以得出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的解释。我国《信一、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托法》第2条规定了受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的原因理或处分信托财产,这一规定似乎又认可了受托人(一)表面原因:我国信托法的模糊规定所致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受托人没有信托财产所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有权的
5、话,又何以凭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产?[3在委托合同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都是以本人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与此同时,我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国《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为。”在此,我国信托法使用的是“委托”二字,借助民有的财产相区别,试问,若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事基本法的一般原理,委托是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那么,自信托设立开始至结束,信托财产都不会与受收稿日期:2014—03—22作者简介:郭杨(1989一),女,山东滨州
6、人,硕士研究生。第37卷第7期郭杨:信托财产归属的法律分析及体系建构托人的财产发生联系,那为何还要规定信托财产与方面的困难。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呢?这里似乎又暗示了信二、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论争梳理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及评析(二)根本原因:信托制度起源于双重所有权法律基础,其所有权概念与大陆法系所有权有着巨大(一)受托人所有论差异目前我国的主流学说是受托人所有论,但是其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一个包罗万象的所有权的理论根基又有些许的差异,笔者在这里将其分为传概念,一般将所有权分解为若干组成部分,并使得每统的受托人所有论、信托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受托一构成部分形成一种抽象的
7、存在,彼此之间并没有人所有论和限制性权利转移学说。很大的差异,[4】(w在此基础上,所有权分离的概念第一种观点立足于英美信托法的特性,认为信在英美法系国家甚为流行。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土托必须要有财产的转移,我国信托法中使用的“委地保有制度是所有权分离制度的基础,在土地保有托”一词实际上和英美法系中的“转让”一词具有相制度下,所有权在多数人之间发生了分离,其中每一同的意义。这种观点只是简单地将双重所有权体制个人并不是作为所有人,而仅仅是作为土地的租佃下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简单移植为单一物权体人,这种从原则上否认所有权一体性的土地保有制制下的受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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