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归属之审视与检讨

信托财产归属之审视与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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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财产归属之审视与检讨[摘 要]信托作为一种关于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制度设计或安排,信托财产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囿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制度差异,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移植大陆法系国家后,其归属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争论。为此,本文探讨了信托财产的权利性质,且从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归属和信托法律关系终止后的权利归属两个方面对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检讨了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信托,信托财产,归属,所有权  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委托其管理或处理,受托人享有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其有义务将信托利益交

2、付给受益人。因此,信托财产是指作为信托关系之标的的归受托人占有并由其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作为一种关于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制度设计或安排,显然,信托财产在信托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是罗马法上的遗产信托,抑或是英国法上的现代信托,都表明信托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法律观念。因此,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而且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信托的制度功能和机制设计。故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引起了学者,特别是大陆法系学者们的积极探讨和激烈争论,至今仍未定论。  一、信托财产权的性质界定: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理论自足  (一)英美法系双重财产权说  

3、大多英美法学者大多主张“双重所有权说”,认为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的上权利一分为二,普通法上的所有权(Legaltitle)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title)属于受益人。所谓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是指受托人只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thenominalo)认为: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但如果我们从交易费用为零的理想世界转向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那么由此可以推出科斯第二定论,即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资源配置。因此法律制度对经济效率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正如前面分析,若法律将信托财产

4、的所有权界定给受托人,则可以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意味着资源的损耗,交易费用的普遍存在提醒我们在进行制度设置时候,要注意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三、从现行法律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持明确肯定态度。例如英国信托法认为,一旦有关财产根据一项信托而转移给受托人,则应当推定该项财产完全地归属于他;因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且附属于所有人身份的义务与权利也归属于他。美国信托法认为,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既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又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并且受托人对这一权利的取得不受信托人关于终止信托关系权利的保留或者在

5、某些情形下对投资的控制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态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完全相同。例如:如《日本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但该法第1条规定:本法称信托者,谓实行财产权转移及其他处分而使他人依一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财产。该条中的“财产权”显然包括所有权,而且日本学术界通常认为由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但这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核心在于占有、使用和处分,而非收益。信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其本身不得享有该特定财产的任何利益,信托财产

6、的收益属于收益人。  2、信托法律关系终止了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将归于谁,是狭义上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往往有回复信托之设计,信托财产往往归于委托人。但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对信托关系中利益平衡的切入点和价值取向不同,造成各国或地区对信托法律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的立法模式存在着重大区别,主要表现为以日韩为代表的区分立法模式和以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  所谓区分立法模式,是指将法定的信托终止和因解除而导致的信托终止区别开来,并对这两种情况下信托财产的归属赋予不同的效果。根据韩国信托法第56、57、58条的规定,法定信托终止的情形有:(1)信托行为所定

7、事由发生;(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3)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解除而导致信托终止的情况有:(1)享受全部信托利益之委托人的随时解除;(2)不用信托财产便不能清偿其债务且享受全部信托利益之受益人的申请解除。根据《韩国信托法》第59、60条的规定,对于法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者明确规定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信托行为有权利归属人除外);对于因解除而导致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之归属者明确规定为受益人。  所谓统一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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