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样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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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学生姓名:王海专业:法学班级:0608402班论文题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指导教师:黄元珊教授填表日期:2011年10月14日21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任何法律都是应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维护公民自由为终极目标的,否则就这种法律不成其为法律,本文研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人类刑事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对人权和自由给予充分保障的一个缩影,与此同时,它也是自由,人权等法律价值在诉讼立法中的有力体现。非法证据规则起源于英

2、美法,二十世纪初在美国产生,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才于1966年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米兰达案件最终宣告现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诞生。在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很年轻的法律规则,现代非法证据规则产生至今甚至还只有半个世纪,由于法律文化,司法制度,立法体例等因素的差异,各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论在立法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千差万别

3、,没有统一的规则,也没有成熟的理论研究作支撑,因此本文的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理论上的意义的。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以来都是不完善的,存在诸多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消极影响,其中广受学界关注的问题主要有:反对自证其罪制度的建立,刑讯逼供行为的严格禁止,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的建立等等。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出台之际,虽然我们相信它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完善相关立法,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谁也不能保证它能够改善整个证据制度以及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的现状,因此,我们说对于刑事证据制度的改善,

4、除了立法的完善,还需要一定的理论研究使整个制度的改变能有相关理论的指导,因此,本文的研究还有其一定的实践上的意义。21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本次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证据制度的完善。过去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制度体系,并且也缺乏相应的实施程序,针对这些问题本次修正案草案做了意图弥补缺陷的相关建议,本文希望借助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做研究,辩证分析现行

5、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草案中的相关修改建议是否合理,并就草案中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分析和建议。此为本文的研究目的之所在。2121一、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一)国内:对我国是否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便在当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公布一年有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即将公布的情形下,法学界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持肯定的观点,只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理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会使犯罪分子漏网;非法证据的排除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的侦查技术和

6、设备落后,现阶段性不具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并认为应当尽快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在我国应采用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  1、全部排除说。该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自然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就失去证据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从而认为应立法予以严格排除。这种观点明显借鉴的是美国的严格排除规则,即对于证据不区分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只要是非法手段获取的一律予以排除,该说所凭借的法理依据是形式理性的维护

7、,但辩证地从合理性角度来分析的话,该说相比之下并没有美国的严格排除说科学合理,因为美国的严格排除说是规定了相应的例外情形的,而全部排除说相比之下过于偏激和绝对,妄图以牺牲实质理性的方式实现完全的形式理性。21  2、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若作为证据就等于承认刑讯逼供、威胁取证、诱骗取证等活动,从而直接背离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因而应将其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就可以采信。该说体现的

8、是当今中国就该问题上的通常做法,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言辞证据而不适用于实物证据。但从法理上看该说缺乏必要合理性,因为实物证据不被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又走向了牺牲形式理性而单纯的实现实质理性的极端,并且在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将实物证据纳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因此该说如今在实践中已不被采纳。3、真实肯定说。该说认为应当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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