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精选:一起被判无罪的职务侵占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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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精选:一起被判无罪的职务侵占案辩护思路辩护人在第一次介入此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此后诉讼进程的复杂多变超出预想。对先后出现的推诿管辖、重复审查起诉、无立案起诉和超期羁押等问题,辩护人先后多次通过当面交谈、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与三级四个检察机关交换意见。辩护人意识到,办案机关的这些行动实际表明一种态度,即交办的案件不够起诉标准,更达不到定罪的标准。关于第一次起诉涉及的挪用公款事实,辩护人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发现所谓被挪用公款的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下属公司,而是与国有企业脱钩、自负盈亏的民营企业,而司法机关委托所作的企业性质鉴定并不真实。因此,

2、在提出程序问题的同时,也就实体问题与公诉机关多次交换意见,最终该案被撤回起诉。就第二次起诉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来看,主要有两个争议点:李某某名下这200万股份是不是真正的公司股份?发生的转让行为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通过深入分析案卷、多次调查取证以及对公司法实务的研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所在企业人员所讲的“岗位期权股”是一种不规范的称谓,实为非上市公司的一种激励方式,应为“岗位股”,实际属于“干股”,其本质上只是一种分红权益,并不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以出资方式获得的具有股权特征的“股份”,所以无须支付股权转让款;所谓实行的“岗位期权股方案”,是

3、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属于公司行为,而在工商部门所作的股权变更登记,是一种法律保证方式,同时也是为解决公司的空置股权问题。就此案的辩护来看,有三点值得总结:坚持对办案机关的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保持高度警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努力取证,力争取得关键书证和重要证人的证言;研究公司法和公司实务,结合新证据把关键问题讲清楚。辩护词(一审第一次开庭)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关于行为的客观方面1、《起诉书》指控李某某构成

4、职务侵占的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而是其所在公司的单位行为。根据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的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纪要、该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关于调整公司股权结构的议案》、该公司2008年12月26日出具的《证明》,以及何某、王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能够确认以下事实:当时就咨询单位某中介机构公司提出的“岗位期权股”方案,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了这一方案。此后为执行这两个会议的决议,公司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这些事实表明,从“岗位期权股”方案的提出到通过以至后来的执行,全部是单位行为

5、。“岗位期权股”方案的实施对象是当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而非李某某一人,股权总数为380万左右,《起诉书》中仅仅提到李某某本人名义上得到的200万股的事实,回避了实施“岗位期权股”方案的事实,回避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章程通过方案的事实,由此形成了个人行为的假象,把李某某名义上得到200万股权的行为视为利用职务便利而实施的个人行为。2、公诉方通过否定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手续的真实性来证明该行为系李某某个人行为的观点不能成立。(1)公诉方意在否定2005年8月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以此来否定工商变更登记的合法性,否定

6、2003年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的合法效力,由此将制作股东会决议并安排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认定为李某某的个人行为。公诉方已经承认2003年11月的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纪要的真实性,这两个会议纪要即是“岗位期权股”方案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书证,而后来的2005年8月股东会决议只是为执行前两个会议决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所需要的形式文件。判断2005年8月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应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该文件的决议内容与前两个会议是否相符,这一点已没有疑问;二是该文件上署名的签字股东是否有异议,全部签字股东(包括一名代持股东)已经承认签字的真实性,他

7、们对该文件的内容不持异议,这些签字者,一部分为已退股的股东,实际已经没有表决权,但他们已明确表示,既然已经退股,当然愿意协助签署相关的形式变更手续,另一部分为原来参加2003年11月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董事兼股东,他们同意实施“岗位期权股”方案的态度是明确的。其中需要甄别的是证人魏某的证言,他在证言中提到对“李某某变更期权股”登记有意见,此说法与事实不符,因为他本人身为公司总经理兼董事,参加了2003年的两次会议,并没有提出异议,在2005年8月股东会决议上和以后的股权转让手续上都有他的签字,表明他对实施“岗位期权股”方案的态度从未发生变

8、化,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没有任何不同意见。需要注意的是,该证人处于公司现任董事长的地位,在实施“岗位期权股”方案中获得的股份(100万股)仅少于李某某,也有被追究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风险,从其前后矛盾的证言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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