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词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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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罪辩护词范文无罪辩护词范文【范文一】:故意伤害罪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赞同,指派我作为A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干案卷,会见了原告人。依据我国法律的无关规定,并结合今天的庭审状况。现就本案理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思考。一、原告人A系合理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依据《刑法》第二十条【合理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形成损害的,属于合理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合理防卫显著超过必要限制形成严重损

2、害的,该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该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重大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形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造成合理防卫需求五个条件,辩护人结合本案予以详细阐述以此来证实原告人A符合该五个造成条件。第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事实存在。合理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主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造成犯罪为条件。在本案中,被害人D好伙同证人B、c在始板桥直街51号一个小巷内三人围堵原告人,并先行殴打原告人。后原告人趁机逃离后,被害人D好伙同证人B、c继

3、续追逐,追上后在始板桥直街56号原告人暂住地对原告人继续实施殴打。依据原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陈述以及证人刘增的证言,可以证实以上理想。也就是说该不法侵害事实存在,而且是被害人D纠集别人先行随便殴打原告人惹起的(原告人对起因无过错)。纠集可以是事先预谋,也可以是临时起意,但不障碍三人一起围堵并殴打被害人的理想。第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形成要挟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普通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事实要挟十分显著紧迫,且待其实施

4、后将形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预先防卫(预先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发制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合理防卫,有可能还会造成犯罪状为。依据原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陈述以及证人刘增的证言,可以证实以上理想。本案中,被害人D好伙同证人B、c连续殴打原告人,中途并没有中止。原告人也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第三,客观条件:具有防卫认识。合理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唆、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认识的行为

5、。依据原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陈述以及证人刘增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人的防卫动机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而进行的防卫。可以排除防卫挑唆、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认识的行为。第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合理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自己防卫。因为侵害是由侵害人自己形成的,因此只要针对其自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便在共同犯罪的状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依据原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陈述以及鉴定意见可知,原告人的防卫是针对侵害人即被害人D实施的。第五,限制条

6、件:没有显著超过必要限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正当的限制内进行,否则就造成防卫过当。依据原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以及鉴定意见可知,原告人A是在小巷内被被害人伙同别人围堵并殴打,后追至原告人处继续殴打并且应用竹竿对原告人实施殴打。原告人在无可奈何的状况下,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将被害人捅伤。首先,从殴打时间和地点来看,案发时间是凌晨,案发地点是c在始板桥直街51号和始板桥直街56号。也就是说被害人显著是在无人阻止状况下实施的连续性殴打,甚至追至原告人暂住处。可以看出被害人是有目的实施的,且不达目的不罢休。原告人是在无路可逃,无可奈何

7、的状况下进行的防卫。其次,从单方对比人数来看,三比一,被害人显著占有优势,原告人处于弱势。再次,从打击形式来看,被害人等人在原告人暂住处围殴原告人并应用现场竹竿对原告人实施殴打。原告人是在镇压时将被害人捅伤,但是在场面比较混乱状况下,自保时将被害人捅伤。且原告人只是在镇压时有认识的将被害人捅伤,且只捅了一刀。也就是说被害人丧失侵害能力后,原告人也没有对被害人年实施伤害。最后,被害人担心被原告人的邻居阻止而逃离现场,后发觉受伤。但原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受伤后,踊跃参与对被害人的救治,并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综上所述,原告人属于合理防卫,且为顺便防卫(无限防卫

8、权),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成绩。何况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重大危及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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