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_权利正义与权力的正当性_从司法审查的视角看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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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史哲JOURNALOFLITERATURE,HISTORYANDPHILOSOPHY2006年第3期(总第294期)No3,2006(SerialNo294)分配正义、权利正义与权力的正当性从司法审查的视角看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争欧阳景根(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科社部,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司法审查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审查公共权力是否应当为了改善经济处境最差者的境遇,而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而是审查在实行分配正义的过程中,公共权力与政府行为本身的正当性。通过对权力正当性的司法审查,可以调和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我们

2、需要的是一种自由基础上的公平正义观,并致力于在意识形态、制度与公共政策三个向度上,实现自由基础上的公平正义。关键词:分配正义;权利正义;司法审查;权力的正当性;罗尔斯;诺齐克中图分类号:D0345;F0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1-4721(2006)03-0157-06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争正义是一种德性,一种美德,一种基本的善。那么什么是正义呢?它又由哪些因素构成?凯尔森指出:说一个社会秩序是合乎正义的,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这意味着,这种秩序把人们的行为调整得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也就是说,所有人都能在这个秩序

3、中找到他们的幸福。对于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但是人作为孤立的个人不能找到幸福,因而他就在社会中寻找。正义是社会幸[1](P6)福。因此,在凯尔森看来,正义存在于社会秩序之中,是一种置身其中人人都感到满意的社会幸福。罗纳德德沃金对政治理论作出了以下分类:以目标为基础的理论、以义务为基础的理论和以权利[2](P234)[3]为基础的理论。尽管他根据其理论基础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理论,因而也自然是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但笔者仍然要根据其理论目标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要实现分配正义的目标理论。这样,在罗尔斯看来

4、,正义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平等,尤其是一种分配意义上的平等。这种逻辑是,除非你有充分的道德理由证明应当不平等,否则就应当平等。与此相反,诺[4]齐克的理论是针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而提出的权利理论,其目的是要通过确保国家变成最弱意义的国家来捍卫个人权利,他的理论是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因此,在他看来,正义最基本的含义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罗尔斯指出,基本的社会善就是一个理性人在对众多的善进行多项选择时,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会加以选择的善。这些基本的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他的一般的正义观,即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

5、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在此[3](P302)基础上提出了两条正义原则,即第一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和第二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收稿日期:2005-12-11作者简介:欧阳景根(1970-),男,江西万载人,政治学博士,中共河北省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

6、论研究。158文史哲2006年第3期系于在社会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可是问题是,国家何以能对收入进行分配?它的正当性基础何在?而在诺齐克看来,个人权利是国家行为的一种根本的道德标准或道德约束。他提出含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他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但是,国家为什么就不能为了个人权利之故而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既然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是基于社会契约为让订约者过上一种更美好的生活而建立的,并因而现实世界中的所有国家都承担着履行这一使命的社会功能?因此,罗尔

7、斯与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是牺牲某些人的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4](P1)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表面上看,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焦点是经济领域的自由与平等的取舍,实际上,他们争论的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性这一更为深刻的问题,也就是说,国家权力能否在经济领域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提供经济的再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或经济上的尽可能的平等(即最大限度地改善处境最差者的地位)?如果可以,那么国家实现分配正义的正当性基础何在?在国家实现分配正义的时候,如何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侵犯?尽管罗尔斯提出

8、了通过第一正义原则和第一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的优先原则,来确保这一点。在下面的两个部分中,笔者将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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