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中的生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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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月Jan.,2010第32卷第1期ModernLawScienceVol132No.1文章编号:1001-2397(2010)01-0063-11部门法研究侵权责任法视野中的生态损害李承亮(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塔斯曼海”案的处理取得较为圆满的结果,而“松花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的处理却遭遇尴尬局面。这证明了行政处罚不能取代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不应当对生态损害视而不见。侵权责任法虽然不能提供填补生态损害的直接依据,但能够利用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之间的重叠关系,在填补物(资产性的生态环境组成要素)之所有人的损害时兼顾生态损害。关键词:生态

2、损害;直接模式;间接模式;恢复原状;价值赔偿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7成传统损害,才能通过侵权责任法救济;而且,这种一、问题的提出救济直接针对的是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而不是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传统侵权责任法以人类为中生态损害虽然具备传统损害概念的某些特心,②关注人的损害,这是不是就表明侵权责任法应征,①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损害。因为它并不是指当对生态损害视而不见?我们现在面临以下问题:某个民事主体的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而是指人侵权责任法及其特有的损害填补机制如何适用于[1]类的行为对生态

3、环境本身的消极影响。侵权责生态损害事故?侵权责任法中是否存在兼顾生态任法是私法,只能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者财产所遭损害的赔偿机制?受的损害提供救济,不能直接填补生态损害。无论二、生态损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以2005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过错责任,还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处理为例是该法第124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都只能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救济,并未提供填不应当对生态损害事故视而不见,而应当让生补生态损害的直接依据。也就是说,人类破坏和污态损害致害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本身似乎并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对生态环境本身所造成的不利无疑义,但是,侵权责任并

4、非惟一的法律责任。侵后果只有涉及到某个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者财产,形①如二者都属于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不利的后果。②对传统民法“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的质疑,参见曹明收稿日期:2009-08-01德,徐以祥1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J]1现代法学,2003,作者简介:李承亮(1978-),男,湖北鄂州人,武汉大学法学(4):17页;李东慧1试论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J]1法学,2001,院讲师,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6):45163现代法学权责任法既然以填补传统损害为中心,不能提供填罚款数额与生态环境所遭受的生态损害不成比例补生态损害的直接依据,法律能否放弃侵权责任,的问

5、题,再高的罚款上限都可能不及责任人给生态放弃损害填补机制,仅仅通过行政处罚来制裁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而且,罚款的最高限额如果定损害致害人呢?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填补机制对得过高也可能违背法律设定罚款最高限额的目于处理生态损害事故是不是可有可无?的———设定100亿的最高限额还不如直接废除最近年来,我国相关实务部门在处理污染事故所高限额!遭遇的法律尴尬时一再表明,仅仅用行政处罚的手问题并不在于行政处罚,而在于放弃了侵权责段既不能填补生态损害,也不足以威慑环境污染责任法及其特有的损害填补机制。行政处罚本来就任人,难以预防生态损害事故的发生。以2005年只是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

6、事故———通过制裁“松花江特大水污染责任事故”为例,国家环保总局已发生损害事故的责任人来预防潜在损害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中华发生,而不能填补已经产生的损害。填补已经产生[3]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中华人的损害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机能,让破坏和污染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对责生态环境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其实就是让其填任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补已经产生的损害。行政处罚和侵权责任具有不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同的制度功能,必须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在松花国家环保总局的这一处罚决

7、定不可以说不严厉。江水污染事故的处理中,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处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对造成水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处以罚款的,最高不得超过细则》第43条规定的法定最高罚款限额也不低。100万元。也就是说,国家环保总局对于责任人吉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启动损害填补机制,让责任人林石化分公司的处罚已经“顶破天”了。但是,这种吉林石化分公司在支付罚款的同时承担以填补损“顶破天”的行政处罚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的害为目的的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互相作用却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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