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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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施行。该法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I特别是对于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立法的层面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了长久以来的模糊认识,为审理医疗损害案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二元化”问题。《侵权责任法》从第

2、五十四条至六十四条,用十一个条款较为详实地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核心条款是第五十四条。该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的医疗损害适用过错原则,是我国现行立法中首次明确的规定。依据该项原则,只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行为,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纵观十一个条款,绕“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分别在患者知情权、医务人员未尽相应医疗水平诊疗义务、推定过错、医疗产品造成损害和隐私权几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构建了完整的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体系,明确了医疗损害应当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事实、诊疗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四个要件构成。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过失”损害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中没有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采用“造成患者损害"的概念,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简言之,只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此有过错的,不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但不明确规定就

4、是说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特别规定,与其他侵权类型完全一样。《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二元化”问题,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2二、《侵权责任法》视野下医疗损害赔偿面临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5、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就有赔偿,无过错则无责任。但是,何为"过错”,如何认定过错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首先应解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之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6、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主要涉及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在理解上不会产生歧义,根据目前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实际,在实践也中比较容易把握“过错”认定的标准。但是,该条有关“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规定较原则,实践中较难把握。由于医护人员和患者在医学知识方面的天然差距,哪些属于合理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往往依赖于处于强势地位的医方。“特殊”的尺度应当如

7、何把握?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作了如下解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尽管该细则中仍然出现“体质特殊”、“病情危笃”、“临床试验性”等有待进一步明确之词,但毕竟有一个对“特殊”检查和资料的概括性解释,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已大

8、为减少。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中“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可说是最难把握之处。何为“当时”、何为“医疗水平”,都是无法量化和难以统一认知的。《侵权责任法》无疑是把这一难题推向了司法界。不难想象,在没有对“当时”和“医疗水平”的标准统一认知之前,同样的案例,很难做出统一的司法裁决。笔者认为,对于“当时”和“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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