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专家意外医疗个人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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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1短期医疗保险的保障1.1医疗保险的保障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学上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时,医疗范围保险将对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提供相应的保障。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1.2医疗保险的等待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责任条款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以责任条款中的约定为准。1.3医疗保险的给付根据医疗

2、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医疗保险分为费用型医疗保险和定额型原则医疗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给付的,属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对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补偿,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直接关联,而是按合同事先约定的额度进行给付的,属于定额型医疗保险。对于定额型医疗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均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2合同效力2.1合同生效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

3、发保险单时成立。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2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2.4合同解除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

4、天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请。3保险费3.1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4.1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4.2受益人除合同

5、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3保险金的申请申请保险金时,由申请人按照责任条款的要求提交必需的证明和资料。4.4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4.5索赔时效受益

6、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5其他事项5.1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7、,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5.2合同内容变更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将由本公司以批注或批单形式确认,也可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5.3地址变更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5.4年龄确定与错误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处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

8、下列规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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