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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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MLR0011611招商信诺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ü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²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²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治疗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²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2.6.²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ü条款目录QMLR0011611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合同的构成2.合同的效力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

2、除3.投保范围4.保险责任5.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6.保险期间7.基本保险金额8.保险费的支付第四章保险金申领及其他9.诉讼时效10.受益人11.保险金申领资料12.保险单借款QMLR0011611QMLR0011611招商信诺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合同的构成《招商信诺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

3、准。2.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3.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且我方认可的医院医院:指除下述

4、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24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一、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

5、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三、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治疗,对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导的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项目。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1.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或赔偿)×100%;2.如该

6、次索赔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80%。在每一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或者每一年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时间相对应的时间起1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内,我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5.责任免除因下

7、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治疗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QMLR0011611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三、被保险人在精神或行为障碍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症状症状:指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主观上的异常感觉、异常表现或者通过检查而检出的异常体征和异常结果。症状可以在疾病诊断前已经出现。

8、或身体损伤;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七、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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