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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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杨立新摘要由《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混淆亲权与监护权的界限、成年监护制度不完善、缺少监护监督制度和监护财产关系规则等缺陷,应当在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中予以完善。立法目标是,构建以未成年人的亲权保护、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保护,以及身心障碍人的照管保护,即“亲权+监护+照管”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保护好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未成年人亲权成年监护监护监督民法总则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

2、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编纂民法典的进程,于2015年1月28日召开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座谈会”,3月31日召开了“民法总则框架与主要问题座谈会”,决定启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制定“民法总则”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是以《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为基础,借鉴各国民法关于监护制度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本文分析总结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关于监护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民法总则”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3、的意见,作为制定“民法总则”的一项立法建议。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所谓监护,是指对非于亲权照护之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为其人身、财产权益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文化类型的多元化以及私人财产的急速增长,《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现有监护规则已经远远落后于学术理论发展,亦难以适应当下实践所需。一95—法学家2016年第1期(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主要由《民法通则》第16条至第19条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至第16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组成,

4、现已形成我国自然人监护制度体系。这个体系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第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开始,不必另有原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1)父母,养父母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自收养之日起为监护人,非婚生子女之父自认领之日起为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①(2)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3)没有前述第(1)和(2

5、)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没有突破性的规定,延续了《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第二,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按照顺序担任;(2)没有前述第(1

6、)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三,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如果老年人未事先按照意定监护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②第四,监护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种类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1)依照

7、该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17条第1款规定担任监护人的,都是法定监护。(2)该法第l6条第3款规定,因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对上述指定监护不服起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监护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补充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通过签订监护协议的方法意定监护人。学说上认为,意定监护亦即委托监护,包括两类:

8、一是合同委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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