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仲裁机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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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仲裁机构问题仲裁活动主要由仲裁机构完成,它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仲裁机构仲裁活动将无法展开。在仲裁制度的发展史上,仲裁机构的形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一节仲裁机构概述第二节仲裁庭和仲裁员第三节仲裁协会第一节仲裁机构概述一、仲裁机构的含义及种类二、仲裁机构的特点三、仲裁机构的职能四、我国仲裁机构制度改革与完善仲裁机构的含义仲裁机构: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裁决仲裁案件并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各国关于仲裁机构的称谓不太统一,如日本称商事仲裁协会,美国称仲裁协会,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行商事仲裁机构被称为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0、

2、11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可见,我国内地无临时仲裁组织机构这种形式,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都必须由法定的仲裁机构来承担。仲裁机构的种类仲裁机构的特点仲裁机构的特点关系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仲裁机构大致具备以下三个显著特征1、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指仲裁机构设立的目的及存在不是为了盈利,不是为了向设立者提供利润,当然,非营利性不意味着仲裁机构没有收入或者入不敷出,而是指它的收入应当用于机构自身的

3、发展。2、独立性仲裁机构既是仲裁程序的管理机构,也是仲裁的服务机构。商事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障商事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其独立行使仲裁职能,外界特别是行政机关、法院不能干预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仲裁机构的特点3、民间性与独立性紧密相关的一点是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它是仲裁机构独立性的表现。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强调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虽然政府可以参与仲裁机构的设立,但这是政府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不是为了管理和控制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仲裁机构的职能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4、临时仲裁机构只负责对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其职责比较单一。而常设仲裁机构本身不具体负责对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其职能较为丰富。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商事仲裁规则以及监督其实施。如何组成仲裁庭是仲裁规则的重要内容。如果当事人就其约定的独任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尚未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指定仲裁员,按照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由仲裁机构负责指定仲裁员。另外,出现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形时,仲裁机构要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和指定替代的仲裁员。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体说来,仲裁

5、普通审理程序包括仲裁程序的启动、续行和终结。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在仲裁规则中,仲裁证据、财产保全以及仲裁时效、仲裁费用、合并仲裁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问题是仲裁程序规则的重点。我国仲裁机构制度改革与完善(一)仲裁机构的性质演变——从行政性到民间性我国《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是《仲裁法》对仲裁机构性质的根本性的变革,把原来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性仲裁机构变成了独立的民间性仲裁组织。我国仲裁机构制度改革与完善1994年《仲裁法》的出台,是我国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趋于统一的标志,在该法的指引下,我国重新组建了国内经济合

6、同仲裁委员会,组建后的仲裁委员会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且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除了《仲裁法》第14条明确地规定仲裁机构的非行政性。我国仲裁机构制度改革与完善《仲裁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具体表现为:1、根据《仲裁法》第12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2、《仲裁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团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违纪行为进行监督。3、《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

7、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二节仲裁庭和仲裁员一、仲裁庭二、仲裁员仲裁庭仲裁庭:是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组织,它是仲裁的最常见、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仲裁庭产生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直接反映当事人的意志,没有当事人的具体仲裁协议,就不会有具体的仲裁庭的存在。这决定了仲裁庭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由于仲裁庭因个案而存在,其经费支出来自该个案当事人交纳的费用。2无论是临时仲裁的仲裁庭还是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它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仲裁庭的类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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