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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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担保法》第59条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第60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一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范围仅限于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除上述二类合同外

2、,其他合同可以签订抵押合同,但不能采取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形式。二、最高额抵押权在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避免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情形出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之一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避免抵押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给银行带来的风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

3、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担保法》第37条也有类似规定。另外,《破产法》在第35条中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期间之前,双方当事人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提供担保的,其行为仍然有效。会员限时特惠最后一天,文档免下载券特权立即送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

4、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对于上述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银行应避免在此种情形下办理抵押贷款业务。2、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是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抵押人对超出该额度的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业务发生期间,每一个时点数上的债权(含或有债权)的余额均不应超过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因此,在确定债权最高余额时应根据抵押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将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防范因按本金填写而导致债权发生额控制不当,造成抵押人对实际债权余额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5、。约定债权最高余额,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签订前应合理确定债权最高余额。债权最高余额应与合同担保范围所体现出的额度相当,且债权最高余额应高于本金额度,并预留一定的空间,如果是外币业务应考虑汇率风险因素,另外,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在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直接扣除。第二,签订后应动态监测债权最高余额。发生每一笔新业务前,应测算已担保债权余额与约定的最高债权余额之间的差额,确保不会因新债权发生而导致实际债权余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余额,同时密切关注已签订主合同项下利息、罚息、复利等债权数额增加对债权余额的影响。第三,外币业

6、务折算应考虑汇率影响。第四,根据《物权法》第206条债权确定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必须将债务人或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作为债权确定事由之一,此后发生的债权将不被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银行在发生每笔新业务前,应注意收集债务人、抵押人的信息,以免出现法定事由,导致债权无法被纳入担保范围而增加银行风险。3、及时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3对于同一财产,如果抵押人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登记,其后又与其他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且办理了登记,则我行对该抵押物不

7、享有优受偿权。最高额抵押登记应至少明确记载如下要素:最高限额、合同期限、抵押物明细。记载最高限额的意义,在于明确将来银行只能在该限额内受偿,超出该限额的贷款银行无权以抵押物受偿。登记合同期限的目的在于表明只有在该登记期限内发生的债权,才能以抵押物价值受偿。其中的合同到期日又起着决算期的作用。决算期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特有的一个重要概念。所谓决算期,是指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因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不断变化的债权,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日期,该日期到来时,便使债权额确定下来。而该日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

8、再受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关于抵押物明细的登记同样非常重要,如果抵押物约定或记载事项不明确,致使无法依该记载确定具体的抵押物,将直接导致抵押合同的登记无效。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现而将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化的过程。决算期的到来,便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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