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合作社的法律障碍及其排除-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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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错清与芾AgriculturalEconomicsandManagement2013年第5期总第21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障碍及其排除许英,吴越(1.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广东肇庆526061;2.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1130)摘要: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奠定了制度基础。然而,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现象并不普遍。分析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的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限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与退社制度的法律冲突构成土地入股合作社的主要法律障碍。因此,

2、只有完善农地确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制度、构建农地抵押融资制度以及协调农地流转与合作社法律制度,方能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制度障碍并促使其制度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189(2013)05—0017—06农民以人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实现其资本化,有利于提高农民基于土地资产价值所获得的收益,改善农民收入水平。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具体方式因承包方

3、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基于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只适用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方即农户之间;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则不限于承包方之间,范围可扩至非承包方的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主体。在人股的组织模式上,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仅限于合作组织,实行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则可以是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因此,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角度考查,尽管现行法律制度对依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入股主体范围以及组织模式方面存在不同限制,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人

4、股合作社。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由此可见,现行制度设计不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合作社留有空间,而且还提供了有利于农民权益维护的组织资源。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并不是实践中最普遍的土地流转方式。经调研,无论从现实存在还是从农户主观愿望考查,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模式的农户认可度总体比较低,甚至在某些省份如山东、贵州、湖北还暂未出现(“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

5、2010)。即使某些地方积极开展“股份合作”并成立土地合作社,合作社实际上发挥的作用仅仅是为农民的土地实现规模经营提供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土地、劳动和资本要素的组织优势并未充分发挥,农民土地项目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9AFX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3YJC820089)。作者简介:许英(1978一),女,博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17·许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障碍及其排除权益受侵犯现象仍难以避免。考查个中缘由,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合作社面临诸多法律和制度障碍,

6、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欠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限制以及合作社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等,成为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合作社的主要因素,以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合作社至今无法形成成功的模式在全国推广。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合作社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并探索制度完善路径,是促进土地资源与组织资源有效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课题。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的缺陷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是逐渐明晰了农村土地产权中农民与集体的关系,农民获得了土地

7、承包经营权。《物权法》也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屙陛,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既然是确认了物权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就应当遵循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都应经登记方产生法律效力。然而,现行法律又做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变动登记都有别于其他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和第49条的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以登记为取得生效要件。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行依法登记,承包

8、方才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不登记不生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问题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第1款和第3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时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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