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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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温世扬,张永兵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次流转,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保底分红”。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

2、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征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大难题便是资本的欠缺,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以激活大量的“沉睡的”土地资本,n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团”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全国性立法之缺位与地方性立法之差异以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之不同认识,导致学者们在土地承包经营

3、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诸多问题上难有一致的看法。本文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现状出发,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的探讨,进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作者简介:温世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永兵,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08BFX028)。[13如未特别说明,本文仅探讨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情形。·88·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农

4、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现状(一)全国性立法之规定隐晦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未将人股作为一种流转方式加以明确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虽有人股之规定,但也没有明确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之词语,[3]以致“入股”一词之含义颇具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出资形式作出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也只笼统地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

5、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二)地方性立法虽对全国立法有所突破但相互间存有差异最近几年的地方立法突破了全国立法隐晦含糊之规定,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各地在具体做法上存有差异:1.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第3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

6、出资。山西、天津、湖北、福建南平、安徽、山东、江苏、辽宁、新疆等地方性法律文件均有相似之规定。2.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6条规定,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陕西省亦有相似之规定。[¨3.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收益均可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7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预期收益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4.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

7、权”分离。《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流转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前提下,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农民依股权从经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获得分配的一种土地经营模式。积极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海南经济特区亦有相似之规定。[5][2]《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

8、权人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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