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思考-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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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第7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No.7,2014(第16卷第7期)JournalofLiaoningAdministrationCollege(Vo1.16.No.7)关于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思考.史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沈阳110822)[摘要]定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保密工作的一个难点,已成为制约保密工作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着保密管理的开展和保密工作的发展。定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导致定密存在问题的原因也十分复杂。从目前定密工作实际来看,其中定密责任人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为了更好的明确定密责任,

2、提高定密的规范和准确性,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新保密法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它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进定密工作,作好定密工作的重要保证,是推动“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也为破解难题找到了一把钥匙。[关键词]定密;定密责任人;责任[中图分类号】D6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14)o7—0o36--o22010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定密责任人在定密过程中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以下简称《保密法》),首次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对定密责任为的事实因素

3、、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方面考虑,明确定密理由。人制度进行了阐述。这一制度的确立,凸显了定密工作中人三是加强事后管理,建立定密审查制度。即经过法律授权享的因素的重要性,意味着向依法定密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有定密事项审查权的机关、部门,对定密责任人在一定时期步。内所确定的秘密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并对错误定密予以纠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指定密工作中关于定密责任人的资正。格、确定方式、职责以及工作程序等相关的制度。《保密法》二、必须处理好保密权(权力)与知情权【权利)的关系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公开和保密组成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

4、研究保密问题离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不开信息公开问题,反之亦然。我国以往的定密思维模式,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只是从定密权这个角度出发,回避了应公开的信息范围,无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借鉴发达国家限扩大了保密的范围,没有考虑公开信息的义务和公众的知现代的科学管理经验与先进法治理念,并结合我国定密工作情权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其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于信息的客观情况建立起来的定密责任人制度,对解决我国现存的公开的发展趋势。因此,要想提高定密水平,准确界定国家定密

5、难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秘密,做到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推动党务、政务公开,又维是明确了定密主体,使我国的定密体制更加科学化。二是界护国家秘密的严肃性,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必须处理好保密定了定密权力,使我国的定密体制更加规范化。三是划清了与公开的关系,强调二者利益平衡,科学而有效地制约权力、定密责任,使我国的定密体制更加趋于法制化。结合定密工保障权利。作实践,笔者认为,落实好定密责任人制度,应注意以下五个三、必须完善定密责任人的准入机制方面。由于定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因此,什么样的定密一、必须用完善的配套制度来指导

6、和约束定密行为主体能够代表国家行使这一重要权力,即定密主体应该具备一是加强事前管理,建立定密标准化制度。即以清晰、什么资格和条件,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基于对定密工作严谨而不是含糊、笼统的语言界定国家秘密的实质要件和形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考虑,有必要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的、可式要件,明晰国家秘密的概念,界定定密标准和范围,合理配操作性强的选拔考察机制。一方面,定密责任人必须具备一置定密权。二是加强事中管理,建立定密说明理由制度。即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个人素质规定、行政职权(下转第4O页)I收稿日期】2014一o3一lO【作者简介]史亮(1977

7、一),男,辽宁省委组织部工作。36第20l164卷年第77月期周帅:我国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职能缺失问题及对策研究Ju1.2014V0】.16.No.71.提高法律层次。德国用于规范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一方面为了防止罢工权的滥用对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是《集体合同法》,其法律层次相当于我国的“法律”级别,远要对正当罢工和不正当罢工做出详细解释,并对罢工的行高于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行政规章”级别,我业、时间、手段等具体情况进行一些合理的限制。◇国在现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把《集体谈判法》作为一个独立的上位法律尽快颁布

8、势在必行。注释2.提高法律刚性。美国早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1]张秋惠,于桂兰.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增长数量问题研究[J].关系法》中就明确规定,雇主不得拒绝与工人在集体谈判签学习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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